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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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悬赏分:20 -解决时间:2008-3-3 15:38有哪些相同与不同提问者:leehommystory -试用期一级最佳答案二、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 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 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 结算方式。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 D/P即期”和“ D/A远期”二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

2、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 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 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 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 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 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

3、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 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 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 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 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 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 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

4、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 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 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 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 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

5、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三、信用证结算方式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 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 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 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 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

6、用证,授权出 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 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 付款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 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 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 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 于他们的外

7、贸拓展。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 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 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 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 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 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 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 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 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 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 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 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 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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