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筒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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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扩展学电大本科商法筒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最新国家开扩展学电大本科商法筒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一、筒答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时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显然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答:(1)告知义务。2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

2、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向投保人详尽讲解。(2)赔付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必必需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必需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3)附随义务。保险人须承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3简述商法与民法关系。答:(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

3、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别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时民法处于优越的地位。(2)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致的封闭体系,而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4试述有限合伙及其优点。答:试述有限合伙及其优点。(1)有

4、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一般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的债务承当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必需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用。(2)有限合伙的优点是:企业由少数一般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当无限责任,可以保持合伙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等特点,这是它优于公司之处。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人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展企业规模,这是它优于一般合伙之处。5.简述有限合伙及其优点。答:(

5、1)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一般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的债务承当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必需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用。(2)有限合伙的优点是:企业由少数一般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当无限责任,可以保持合伙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等特点,这是它优于公司之处。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人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展企业规模,这是它优于一般合伙之处。6.简述票据抗辩的限制。答

6、:(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支付了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7简述商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答:概括地说,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关于商行为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商法浮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广义商行为包括了市场交易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如买卖、租 赁、借贷、担保、运送、仓储、证券、票据、保险等等。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常常 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商行为

7、可以划分为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 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 为,即必必需具备营业的性质才受商法调整。8.简述公司类型。答: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使命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份 股份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

8、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五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合伙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出资人企业的所有人、合伙人、老板对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无限责任。六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某种公司的出资人既有承当有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当无限责任的股东。9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答:(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一般破产债权。(

9、5)破产财产不够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0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答:(1)告知义务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讲解。(2)赔付义务 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必必需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必需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3)附随义务 保险人须承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

10、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二、论述题 1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使命。答:(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j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翻主持股东会会议使命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螅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

11、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3)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锄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4)继续履使命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答:(1)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必需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

12、值,要推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必必需要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了鳃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确保交易安全。(2)交易基本准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必需遵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方容易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 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4)

13、分业经营原则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许多国家的金融法所采纳。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执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 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3.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一营运价值论 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继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状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二利益与共论 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拯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

14、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三社会政策论 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4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答:(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必需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有意隐瞒,或

15、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有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依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5.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2)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3)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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