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考前模拟试题卷三答案-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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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司法考试考前模拟试题卷三答案 381.CD。此题考察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全部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在此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留的夫妻共有房屋5间属于遗产的范围。该5间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作价补偿款、货币安置嘉奖费和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的范围;而提前搬家嘉奖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嘉奖和补助,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

2、围。可见,C、D两项为正确答案。 82.B。此题考察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学问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

3、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的1万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马俊的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可见,在此题中B项为正确选项。 83.BC。此题考察继承人及继承时间确实定。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

4、当的遗产。”因此,常生属于该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详细状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B项说法正确。该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恳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恳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说法错误。 84.ABD。此题考察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

5、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挨次继承人。”因此,A项说法正确。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马明(于1995年病故)系张桦之子(1999年去世)却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B项说法正确。因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不是被继承人张桦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因此,C项说法错误。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头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

6、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因此,D项说法正确。 85.D。此题考察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摩托车的购置已经达成合意,商店的也已经生效,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双方选定了型号,说明标的物已经确定。至于选定详细的摩托车,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D为正确答案。 86.C。此题考察标的物的交付与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

7、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由于男青年与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作为标的物的摩托车并没有在许端阳的掌握之下,因此尚未完成交付,其风险仍由兴隆百货商店担当。故此题的答案为C。 87.ACD。此题考察全部权的转移、无因治理和法人责任。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由上题可知,摩托车尚未交付,因此全部权仍属于兴隆百货商店,故男青年的行为侵害的是商店的全部权,A项正确而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展治理或者效劳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男青年主动试车的

8、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因此属于无因治理行为,C项正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民事责任。”假如男青年是商店的雇员的话,那么试车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商店来担当。故D项正确。 88.ABC。此题考察瑕疵担保责任和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商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商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准时检验。”故A项正确。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供应有 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因此,商店交付有质量问题的摩托车违反了该条关于卖方瑕疵

9、担保责任的规定,B项正确。第185条规定:“当事人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当事人没有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觉或者应当发觉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应的标的物不符合商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此题中,商店明知交付的摩托车有质量问题,因此C项正

10、确,D项错误。 89.D。此题考察行纪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此题中,康晖公司为建华公司代销医疗器械,是以自己的名义进展的,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行纪合同的规定。该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的一种。 90.A。此题考察无权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赵某离职以后,已经没有代表康晖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缔结合同的权利,并且其行为没有得到康晖公司的授权,所以不是有权代理。此外,另一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赵某已经离职,合同书上使用的是赵某的个人名章,不存在使之信任有代理权的外观,故不构成表见代理。而赵某已经离职,其行为也就不能构成代

11、表行为。综上所述,赵某没有代理权,也没有得到康晖公司的授权,而以康晖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 91.BC。此题考察行纪人违反托付人的价格指示时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托付人同意。未经托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托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根据商定增加酬劳。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托付人。托付人对价格有特殊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在行纪合同中,虽然行纪人具有相对

12、独立的地位,但本质上仍是受托人,必需根据托付人的指示行为,因此,B、C正确。 92.AB。此题考察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410条规定:“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托付事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支付酬劳。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托付合同解除或者托付事务不能完成的,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酬劳。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根据其商定。”因此,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要赔偿的并不是一切损失,故A、B错误,中选。 93.ABD。此题考察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13、的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局部诉讼恳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恳求达成调解协议,恳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恳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承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局部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因此,ABD中选。 94.D。此题考察二审的审理形式。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其次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晰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因此,此题的答案为D。 95.CD。此题考察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民事诉讼

14、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别岗位的确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殊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的缘由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别状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因此,C项正确。第69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值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项中选,A、B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不构成阻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更不能适用拘传措施。 96.D。此题考察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

15、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此题的答案为D。 97.AC。此题考察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因此,A项中选。第14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故C项正确,中选。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辩论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项好像符合该条的要求,但是法院只要发觉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就不应当受理案件,而不是等待被告是否异议,故B项不选。 98.B。此题考察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正确答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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