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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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赔事例信誉保证保险类第七章信誉保证保险类饭馆起火引燃住所该责任应由谁来负案情介绍李某于 2005 年新购买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宅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 月份装饰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楼却在7 月份开了一家饭馆,而在2007 年在大年初三夜晚,楼下饭馆忽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息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检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馆的值班人员在卧室里用酒精锅炖菜,以后在火未所有熄灭的状况下,几个人便走开上楼打麻将,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起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

2、某家中的损负约为 25 万余元,而同时被涉及到的还有好多其余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馆负责人索赔,因为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沉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补偿,以后李某忽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子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到达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检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抗房子综合险,而经过抵消防的核实认证 ,确立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肩负此次事故的所有损失,而因为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因为现场已经被损坏,而李某所供给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没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检查认证,

3、决定对李某补偿 13.2 万元。保险公司同时并获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馆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补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李某以为 :我报案的时间固然晚了 ,但他其实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 ,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 ,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馆索赔 ,也照了好多当时房子的照片 ,这些都能充足说明损失的发生 ,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实时报案为由少补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以为 :固然消防部门和李某供给了大批的凭据 ,证了然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 ,但其实不可以对屋内财富的损失进行一个正确的评定 ,因为现场已损坏 , / 1/13理赔人员根本没法对现

4、场的损失进行核实 ,所以我们只好以李某所供给的能证明房子内财富损失的部分进行补偿。理赔结论法院经过对事实及李某所能供给的凭据进行了检查 ,法院最后裁决保险公司补偿李某 18 万元 ,对一些确立没法证明的财富损失 ,法院裁决应由李某自行肩负 . 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代位追偿的权益,向饭馆追偿对此次事故所肩负的责任。本案评论1、经过此事例我们能够看出,我国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的单薄性,好多人买了保险但都不知道买什么,也不知道当出现事故后我们该做什么,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自己就得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2、这类间接性的损失,保险公司固然给补偿了,但是保险公司能够遇到被保险的人委付,向第一责任人履行代位

5、追偿的权益,也使保险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少化。汽车花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案情介绍2001 年 8 月 6 日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贸公司签署汽车信誉花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 2001 年 7 月 26 日,实业公司与汽贸公司订立担保协议书,承诺作为汽贸公司的担保人,肩负经济上的连带保证责任。 2002 年 7 月 4 日,被告许某与汽贸公司签署汽车信誉花费贷款担保书(即购车合同)。许某从汽贸公司购买南京依维柯客车一辆。宋某作为许某的老婆承诺作为共同购车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许某的个人担保人王甲肩负连带担保责任,王乙承诺对王甲的担保行为供给担保。2002 年 7 月 9 日,许

6、某与银行签署汽车花费借钱合同一份,许某向银行借钱 156720 元,借钱限期自2002年 7月 9日至 2007年7 月9 日,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许某供给连带担保。2002年 7 月 9日,许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灵活车辆花费贷款保证保险,限期为2002年 7 月 11日至 2007年 7月 10 日。 2003 年 2 月许某不再归还银行贷款,发生保险事故。2003 年 7月 2日,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执行了赔付义务,于2004 年3 月10 日,保险公司赔付银行 144025 元。 2005 年 3 月 16 日,银行为保险公司出具了灵活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2005 年,保险公

7、司获得追偿权后,经银行、2/13汽贸公司及许某自己赞同,依法将许某贷款车辆拜托拍卖行拍卖并追回 109060 元,节余欠款 34955 元。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许某归还 34955 元。被告宋某、汽贸公司、实业公司、王甲、王乙肩负连带责任,六被告肩负诉讼花费。保险公司拥有代位追偿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伤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履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益。理赔焦点其一,保险公司能否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其二,被告宋某及王甲、王乙能否应肩负连带清账责任。其三,保险公司与被告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能否同

8、为银行借钱合同的担保人地位,均匀分担保证责任。法院以为,依据本案合同的商定,保险公司与银行、投保人许某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肩负不一样于一般保证责任的保险责任;汽贸公司为许某供给担保,肩负连带保证责任;实业公司为汽贸公司供给担保,肩负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汽贸公司主张保险公司与汽贸公司及其余担保人肩负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由汽贸公司与其余各方按比率分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汽贸公司、实业公司肩负连带归还责任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王甲、王乙肩负连带责任的诉讼恳求,因宋某、王甲、王乙分别是许某签署购车合同的共同义务人和担保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

9、诉讼恳求不予支持。裁决以下:(一)被告许某归复原告保险公司赔款 34955 元,于裁决奏效后十天内付清。如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二)若被告许某逾期归复原告保险公司赔款,则由被告汽贸公司、实业公司肩负连带清账责任。(三)被告汽贸公司、实业公司肩负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3/13本案评论1、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三方协议的商定,已经所有执行自己义务,依法获得向被告追偿的权益。各担保人特别是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应该执行法定义务,肩负连带补偿责任。2、本案在发生时,对于保证保险合同是合用保险法审理仍是合用担保法审理还没有明确。所以,不只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仍

10、是担保人的地位未能明确,保险公司赔付银行后是债权转让仍是获得保险代位追偿权更是争议的焦点。本案的裁决明确了合用保险法调整此类案件。3、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并未明确代位权获得后的追偿对象能否包含借钱合同的担保人。所以,担保人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还提出不该向其追偿,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追偿对象包含借钱合同的担保人。并且,保险公司赔付后获得保险代位追偿权,不与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4、担保人王甲、王乙为购车合同供给的担保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保险人未执行合同义务引起的保险赔付争议案情介绍2003 年 6 月 9 日,银行、汽车经销商与保险公司签署汽车信誉花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保证借钱人到保险公司办

11、理灵活车辆花费贷款保证保险,与银行一并保证借钱人在借钱限期内不中断如期到保险公司办理所购车辆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此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低于 10 万元。 ”保险单号码为,保险金额为 111154.08 元,保险限期自 2003 年 7 月 12 日零时起至 2008 年 7 月 11 日二十四时止。并商定假如借钱人未能如期续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银行或汽车经销商又不可以代为续保的,则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责任停止。 2003 年 7 月 11 日,姜某作为担保人为购车人进行担保,承诺:购车人未如期偿付欠款时,肩负连带保证责任。4

12、/132003 年 7 月 11 日,银行与购车人、汽车经销商签署汽车花费贷款借钱合同,商定银行为贷款人,购车人为借钱人,汽车经销商、姜某为担保人,借钱金额为人民币 96800 元,用于借钱人向汽车经销商购买捷达春季车一辆。贷款限期自 2003 年 7 月 11 日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共 60 个月。 2003 年 7 月 11 日购车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自 2003 年 7 月 11 日零时起至 2004 年 7 月11 日二十四时止的灵活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后,再未续保上述险险种,被保险人银行也未代为续保上述险种。截止至 2007 年

13、 4 月 16 日,购车人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591.32 元。银行起诉后购车人又归还一期借钱,截止至2007 年 10 月 8 日,购车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6406.68 元,利息 523.81 元。理赔焦点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针对本案做出了拒赔的结论。银行不服,将保险公司、购车人、汽车经销商、担保人告到法院。 1、保险公司拒赔原由: 当借钱人未在借钱限期内不中断的如期到保险公司办理所购车辆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时,银行、销售公司均未执行敦促、代为垫付上述保险费的义务,故依照灵活车辆花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商定,

14、保险公司不该肩负补偿责任。 银行未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照灵活车辆花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二合约定,保险公司也不该肩负补偿责任。 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银行索赔前应先行处理抵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后仍不足的部分,才由保险公司补偿。联合本案,银行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前,不依照保险条款的商定先行追偿担保人销售公司,从索赔程序上,保险公司亦不该向银前进行理赔。2、针对本案,法院裁决中以为:银行与购车人签署的个人汽车花费借钱合同,与汽车经销商签署的个人汽车花费贷款保证合同,合同有效。购车人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照合同商定,提早回收贷款,并要求其支付利息,同时也有权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汽车经销商对借钱本息肩负连带清账责任。购车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灵活车辆花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赞同承保,并向其签发保证保险单,两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应认定为两方5/13之间业已设定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载明当事人两方商定的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拥有法律效劳。本案保险人肩负保险责任的前提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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