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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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摘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应该在支持农业发展上有所贡献。通过概括农业风险、农业保险与农业可持续发展间的关系,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脆弱的表现和原因,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并探讨其具体对策。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目前,“三农”问题比任何时期都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摊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将农业保险的发展置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

2、主义新农村的大环境之中,加快探索建立与我国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保障及其风险分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农业风险就其成因而言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农业风险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伴生性、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的非一致性,农业灾害发生的频率较高且损失规模较大等突出特点。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难以满足理想的承保条件,其特殊性表现为: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单位的独立性和无巨灾损失的发生。因此,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农业风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3、,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是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一、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在政策的鼓励和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农业保险试点不断扩大和深化,目前已形成五种模式、四种形式。2005年年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亿元,同比增长89;赔款支出达亿元,同比增长,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持续萎缩的局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农业保险的开办,为保障农业再生产和稳定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随着农业保险试点的发展以及保障范围、覆盖面

4、的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自留风险仍是绝大多数农户的现实选择目前除试点地区外,20世纪80年代曾普遍实行过的农业保险在其他地区一律停办,绝大部分的农业生产没有任何保险保障。而在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由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较高,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试验表明农作物一切险保费高的达1520。然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且增收缓慢的农民(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十五”期间恩格尔系数是),在自愿投保还无一定补贴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养殖业的农户,有投保意愿但受支付能力约束无

5、投保能力;而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户,有投保能力但因农业和农业保险本身预期收益不高而无投保意愿。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亿元,分摊到全国亿农户,户均保费不到4元,保险金额不到百元。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参保率较低,农民仍然还是依靠传统方式如差异化种植、亲友借贷以及大灾之后的政府救济等分散农业风险。但在面临系统性的风险时,这些渠道往往容易失效,绝大部分损失将由农民自己承担。(二)农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由于农业保险的自然风险较高,且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中国人保和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1994年农业保险商业化后,分别对农业保险采取了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甚至停保的政

6、策,以规避经营风险。资料统计,19822006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亿元,累计赔款支出亿元,简单赔付率达,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大大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公司仅限于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四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且大都按照“商业化运作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维持经营。为分散农业风险,试点公司也进行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探索,如“以险养险”,“低保费、低保障”以及推行一定区域的“统保”,签订商业再保险协议,建立防灾减灾网络等。然而,我国农业保险的试点时间不长且仅限于局部地区,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区域性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十分有限且面临着

7、居高不下的赔付率。一旦遭遇巨灾损失,单靠农业保险自身微薄的准备金很难补偿其损失,如果得不到政府特别是财政上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已有实验的可持续性将值得怀疑。(三)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保能力十分有限,客观上需要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况且农业巨灾风险(洪灾、旱灾、病虫瘟疫等)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的,也并非单个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力所能及的。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2004年以来,针对各家农业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在中国保监会的协调和指导下,中

8、再集团依托自有资本金,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农业再保险。然而,仅依靠中再集团一家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再保险需求;而且,农业保险经营的不确定性极易给中再集团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中再集团总经理刘京生曾讲,没有政策支持和保护,中再集团的商业运作模式很难实现其持续稳定经营。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得不分别求助于国际再保险市场,并为此支付较高的分保费用。因此,在国家尚未建立巨灾基金的情况下,由于对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与商业保险公司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加剧,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难以分散,势必影响经营主体的持续稳定经营。(四)政府一直实行直接巨灾救济制度从世

9、界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各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农业保险制度为主、灾害救济制度为辅的农业风险管理机制,并且对农业保险实行政府支持。我国虽然多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都较为宏观。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运行规律及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知之不多,并不善于利用保险手段来转移政府职能,解决社会事务。除上海等少数地方外,总体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被使用的释放农业自然风险的措施之一就是灾害救济,尽管政府的灾害救济在减轻农民损失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依靠政府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十分有限,也存在一些弊端:无偿的灾害救济给财政造成巨大压力;降低

10、农民参保积极性,使农业保险参与率不足,进而加剧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高损失率,换言之,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这种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极不稳定,难以有效分散风险和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规模狭小、范围过窄,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极其脆弱。农民主要还是以采取自救、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捐助)等方法来防范和分散农业风险。因此,很多农户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选择低收益、低风险的经营活动,这将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稳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应该在支持农业发展上有所贡献。但由于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力量不足

11、,加之国家尚未建立农业保险支持保护体系,因此,农业保险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非常有限的“稳定器”与“助推器”作用。 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路及对策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的完善,应主要考虑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等特点,在农民收入和国家财力支持有限的约束下,选择一套具有较高保障能力和运转效率的机制以实现对农业风险的分散。(一)基本思路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分散风险是前提和技术手段,组织经济补偿是目的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从而实现稳定的经济补偿的,“取

12、之于面,用之于点”。农业保险正是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局部风险来补偿风险损失,从而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因此,保险人在经营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必须遵循风险大量、风险选择、风险分散的原则。然而由于农业风险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跨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致使大量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巨灾损失。这就使保险人面临着扩大承保面与控制承保面的矛盾,一方面需要集合大量保险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集中,保险人经营风险就越大。因此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非常注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这样才能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从而保证保险经济补

13、偿职能的实现。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即商业保险公司与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国家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证券化。前两个层次是传统风险分散方式,首先农民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原保险人,为避免风险累积,原保险人在承保后通过共保、分保将风险进一步分散,但风险依旧留存于保险业自行消化;而后一层则是现代风险分散方式,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既可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又可将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与风险分散功能。这样既可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广泛分散风险,充分满足风险保障需求,构建一种稳定有

14、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政府负担。(二)对策建议1、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率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要求有“足够多”的投保人,同时农业风险的较强相关性对这一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就要求有大量的、风险水平类似的标的加入农业保险集合。(1)保险对象应主要面向种养大户。从需求主体看,广大散户农业收入占比不高,即便遇到风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也不大;而种养大户投人大、风险高,一旦遇到风险就损失惨重,且支付能力较强,因而是参保的现实需求主体。因此应重点推进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保障程度以低保额起步,实行对不同风险地区的区域差别费率。(2

15、)积极探索多方保费筹措机制。农业保险的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应破除“谁种田谁担风险”的旧观念,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保户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政府补贴农民一部分保费,以鼓励农民参保以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另一个则是农民将一部分保险费通过市场价格转嫁给消费者。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业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农产品价格实现转移。(3)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这样做一方面可避免逆选择,降低

16、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可降低保险经营主体的成本。2、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我国幅员辽阔,农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风险分布和保险需求均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合作性保险和其他保险组织的作用。(1)增加农业保险供给。政府除鼓励(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外,还应结合“新农合”改革,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待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进行全国农业保险的规划,从事农业保险制度和实务研究,并向其他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和再保险。(2)不断提高经营技术。保险人除了对风险进行有选择承保外,还要对将承保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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