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联通业务代理合作协议(金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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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签订本协议之各方与 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本协议之日期2012年7月10日中国联通移动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第一条 合作双方基本情况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晋卫明通讯地址及邮编:延安市宝塔区联通大街55号联系人电话:乙方: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伍瑛 通讯地址及邮编: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商务广场四层10404号。联系电话: 第二条 双方法律权限(一)甲方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甘泉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

2、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二)乙方是公司经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15。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第三条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 延安市宝塔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照有关法律达成如下协议:1、根据所辖区域划分,需缴纳押金 贰万 元

3、整,乙方自行配置业务受理终端等物资。2、营业款按照甲方规定捆绑BCR系统实现正常缴费。3、乙方负责业务受理终端配备、日常养护及人工成本支出。营业款按照公司ESS、BCR系统操作执行,按时将营业款划至指定账户。4、为了提高乙方发展积极性,更好的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可在与原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甲方下发一定任务量,根据乙方完成情况进行二次补贴。 5、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不按照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执行,允许甲方视情节严重情况对乙方予以100-2000元经济处罚或取消合作协议。第三章 合作内容第七条 代理商准入资格(一)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上。(二)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

4、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三)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四)乙方须具有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实力和经验,自身拥有发展较稳定的销售网络和较好的商业道德规范和营业服务水准。(五)乙方须拥有固定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六)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与所代理业务对应的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3、企业业务现状描述(主要经营业务、业务开展模式、销售网点情况等资料)(七)根据通信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要求,原则上于2013年1月1日起需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资质及增值税发票。第八条 代理业务内容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2G、3G、合约终端用户入网

5、手续办理、3G终端供货、通讯卡销售等业务)。第九条 押金乙方代理销售甲方通讯产品的,应根据所领取的通讯产品的价值交纳产品押金,产品押金的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产品应收账款的100%。当批产品销售完毕且货款回收后,代理商不再代理产品销售的,公司应在次月报账后退还押金。第十条 代理佣金条款代理佣金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一)业务佣金结算:1、佣金计提标准:以公司下发文件和通知为准。A、合约终端:首返套餐月费50%,月返套餐月费20%*12个月。B、合约单卡:套餐月费10%*24个月。C、其它卡类计提按照公司现有标准执行。注:以上佣金标准如有

6、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二)奖罚佣金甲方阶段性地对代理商业务发展进行评估考核,根据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设置奖罚佣金,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或实物等其他方式兑现。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联通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二) 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传资料。(三)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各类业务单、话费收缴票据。(四) 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五) 甲方负责

7、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乙方的经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所发展的用户数、该批用户带来的收入、该批用户的离网率、该批用户对联通的贡献率等项内容。(六)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或终止协议的执行。(七) 协议未到期,如乙方要求终止协议,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建设初期甲方的所有费用。(八)甲方可以与其他代理商签订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甲方申请的政策可以给所有代理商,乙方代理不具有排他性。 (九) 甲方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

8、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经营资源支持。 (十)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现金处罚,可视情节严重情况取消合作协议。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电信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持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二)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三)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代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业务。否则甲方将停止补贴或终止协议。(

9、五)乙方在提供联通相关电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等内容。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 (七)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欠费追缴工作。(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正确填写入网单、返单、以确保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代办费。(九)乙方须承担开展业务时所需相关手续及各项费用的支出(即工商、税务及其他各部门所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十)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国联通延安市分公司运营质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制度,如出现无档用户、虚假用户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十一)乙方受理业务所有设备及人员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五章 知识

10、产权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和/或其分公司的同意。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联通”(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第十五条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乙

11、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一)套取联通公司的手机终端及代办费行为;(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三)损害联通公司声誉及服务形象的行为;(四)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五)乙方营业厅因招商代理商引起的个人纠纷及其他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六)乙方不按时将营业款按甲方要求划入指定账户;除上述条款外,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三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第七章 免责条款第十七条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

12、方可免责。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向法院提交诉讼。第九章 协议的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

13、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2 年,自 2012年07月01日起至 2014年6月30日。如果协议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续签,则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第十章 通知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1)当面递交;(2)电报;(3)传真;(4)特快专递;(5)挂号信;或(6)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下述双方地址,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第十一章 其他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范围内需具体落实的内容,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在签署具体

14、合作协议时将公司代理商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加入,以便形成对代理商的约束)第二十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签约时及后继制定的对代理商管理的规定及其他规定,乙方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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