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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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苏交公2003第5号各市交通局: 为适应公路改革需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市场,我厅组织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江苏省交通厅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路使用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

2、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小修保养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公路管理机构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工程设施小修保养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及其他公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参加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投标的公路小修保养从业单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市场准人条件; (二)具有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类别施工资质。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

3、投标活动,具体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项目管理职责;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公路小修保养业务技术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

4、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有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小修保养的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公路养护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公路小修保养方案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1、对公路营运及管理有特殊要求的,经省公路管理机构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2、依据本规定招标不成功又不具备条件重新进行招标的

5、; 3、因其它特殊情况,经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指定管养的。第九条 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标的(标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公路养护路段为标的(标段)的: 1、以连续20公里以上的路段或小于加公里的整条线路; 2、以公路线路区域组合。 以上标的(标段)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合同执行情况续签承包合同。续签合同一般按年度不超过二年。 (二)专项整治工程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以项目为标的。第十条 招标方式 公路小修保养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邀请招标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报刊、广播、电视、中国招标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

6、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接受资格预审文件并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并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 (六)组织编制并审定标底;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

7、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承包合同。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二)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并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五)组织编制并审定标底;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

8、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承包合同。第十三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章 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办法。对于实行资格后审的,不需进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第(三)项程序。 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合同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

9、人员、设备、业绩,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四)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概况。第十五条 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后)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二)投标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三)投标人已承担的小修保养项目情况有效证明;(四)投入本项目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五)投入本项目的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 (六)投标人财务状况; (七)投标人近期完成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与同类项目业绩;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六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设备、业绩、信誉和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人员,形成资格

10、审查评定报告。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三)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四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参照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可适当简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公路小修保养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概况、资金来源、承包合同期要

11、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价编制、投标的时间和程序等有关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和特殊合同条款等。合同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合同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安全措施、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公路小修保养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文件格式及附表: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的(标段)、投标价、合同期、投

12、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公路小修保养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包括标的(标段)范围内公路小修保养的项目及数量。第十九条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的重要参照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第二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计划或投资额内,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13、核备。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有关公路小修保养项目资料为依据,相应的公路小修保养定额为参考。第二十二条 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第五章 投标第二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

14、小修保养作业方案:包括进度安排,主要养护作业方法和文明作业措施,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等; (五)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安全管理方案。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哄抬标价、低价抢标。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谋取或骗取中标。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是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规模较大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招标人可邀请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参加。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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