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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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师范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湖北师范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中文全称为湖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湖师大,英文全称为Hube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HBNU,网址为http:/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

2、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面向社会需要,培养拔尖创新型教育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人才。第五条 学校以“走进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研究基础教育、引领基础教育”为己任,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科性、教学研究型的高水平师范大学。第二章学科门类、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第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3、第八条 学校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九大门类。学校依法设置学科,围绕国家、地方目标和社会需求对学科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学科协调发展。第九条 学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适时调整和扩大专业覆盖面,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专业。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三条 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4、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

5、核和监督。(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 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八)其他需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

6、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四)任免学校部门负责人,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

7、照内部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拟定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七)其它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校长行使的职权。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十六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

8、系)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七)拟订学院(系)年度招生计划;(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学院(系)的议事制度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院(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组成。根据

9、会议内容和需要,院(系)党政领导共同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第十九条 学院(系)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学院(系)院长(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主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院长(主任)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

10、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依照规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举措,审议课程、教材、专业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

11、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

12、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学院(系)依照学校规定,设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第四章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证资产增值。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

1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第五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二)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进行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合作;(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招收境外留学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14、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合理使用举办者提供的教育经费,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三)自觉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宏观管理、评估与检查,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第六章教职员工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三十

15、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学校规章或者聘任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学校规章或者聘任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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