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制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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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制复习提纲题型:判断10分,不定项选择20分,名解12分,简答18分,计算题40分。一、 税收基本概念1.税收的本质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产品分配。本质: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2.政府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一般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所有者的权力;3.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的需要;4.税收属于分配范畴,体现着特定的分配关系;5.税收有其固有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2.功能: 税收的作用是指税收职能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运用所反映出来的效应或效果,是

2、税收内在职能的外在表现:1.筹集财政资金,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 ;2.调节生产与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3.调节收入水平,促进企业公平竞争;4.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往来 ;5.监督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3.产生条件: 1.国家的产生与存在: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了国家以后,才有为满足国家政权行使职能而征税的客观需要;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特定产品分配,只有产生了国家,才有征税的主体国家,也才有国家征税的依据国家政治权力,从而才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2.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进行的分配,

3、这种分配只有对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才有必要。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上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才有必要运用税收,税收这种分配形式才能产生。因此可以说,国家征税实际上就是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侵犯”。 二、 税收制度1.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按照一定政策原则制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2.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原则1.财政原则: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税收收入 状况直接决定了财政收

4、支状况,因此保障财政收入是税收制度设计的首要原则。2.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应讲求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3.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应确保公平,对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对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不同的税收。 4.适度原则: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应兼顾财政的需要和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负担合理。3.构成要素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4.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种税都有各自的纳税义务人。

5、它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公司、企业和各种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负税人是间接或者直接的承担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5.累进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它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1.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全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

6、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税。 3.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4.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 。6.纳税期限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来决定,也要考虑税款的多寡、应税行为发生的特殊性等因素。7.起征点与免征额 1.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

7、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8.税收分类1.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2.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3.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与从量税 4.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5.按税收收入的形态分类,可分为货币税和实物税 6.按税负转嫁的难易程度分类,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三、增值税1.增值税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2.增值额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所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C+V+M,

8、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V+M部分。一般可从以下两个角度理解:第一,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该单位生产经营商品或劳务收入额,扣除外购商品价值之后的余额,即扣除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它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第二,就商品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而言,一种商品的总增值额,是该商品在生产流通中各个环节增值额之和,它相当于该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终销售总值。3.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了有利于简化征收,加强征收,参照国际上通行作法,现行增值税制度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9、: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这部分销售额超过其全部年应税销售额50的),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计税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10、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5.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税务处理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为了避免对同一项销售行为征收两种税,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即一并征收营业税)。6.税率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为17%、13%及零税

11、率,其中:(一)基本税率:纳税人在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收条例规定适用低税率的商品外,税率为17。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低税率13:1. 农业产品;2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 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税。未分别核算销

12、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征收营业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从高适用税率。 (四)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同时又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体现了价外税的性质。 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对于购销双方来讲,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即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一般而言,纳税人收取的

13、销项税额抵扣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即其应纳增值。8.理解销售额概念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9.纳税人销售货物出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如何确定计税价格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起征点适用范围为照顾收

14、入低微的纳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困难,降低税务成本,增值税规定了起征点。具体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货款、分期收款)(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

15、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提供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四、消费税1.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在流转税制中,消费税是一个与增值税相配合的税种,形成二者交叉征收的双重调节体系。在增值税发挥普遍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再选择若干消费品课征消费税,以体现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进行特殊调节的政策意图。 2.征税范围(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1.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为直接材料并构成产品实体,生产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此外,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或其他方面(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集体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征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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