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卷一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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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5题: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一种含有防尘物质的涂料.权利要求2:制备权利要求1的涂料的方法。权利要求:应用权利要求1的涂料喷涂制品的方法.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喷涂得到的一种制品。权利要求5:用于权利要求3方法的一种喷涂机,其特征在于有一喷嘴C能使涂料均匀分布在制品上.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X的涂料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喷嘴C也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请判断以下哪些结论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至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1至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1至3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选择答案】AB C 本题答案BC 解析: 思考本

2、题的法律依据与第34题相同。由于权利要求1至3中都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含有防尘物质的涂料,因此,权利要求至3具有单一性,故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由于权利要求3 的应用喷涂制品方法中使用了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采用该喷涂方法得到的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必然包括了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因此,权利要求至4中都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含有防尘物质的涂料,所以权利要求至4具有单 一性,故B选项中的说法正确.权利要求5的喷涂机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均匀喷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所解决的 技术问题在于防尘,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之间缺乏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不具 有单一性

3、;同理,权利要求1至5也不具有单一性,故A选项和D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第41题: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A、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B、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C、说明书使用日文撰写 D、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摘要 【选择答案】ABCD 本题答案C 解析: 对于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节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

4、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很明显,C选项和选项分别属于上述第(二)项和第(六)项的情形,故A、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次修改时,将原先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修改为“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使之

5、表述更为清楚,准确,消除歧义.根据新法,选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缺少附图)的会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其中并没有包括缺少说明书摘要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 第48题: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

6、“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选择答案】ABCD 本题答案A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 修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2节中对修改的要求、允许和不允许的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

7、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选项所述的将 弹簧改为弹性部件的情形,是将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修改成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 因而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属于不允许的修改。B选项所述情形是将原权利要求书已明确记载的内容增 加到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C选项中”夹持物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多种物品,而修改后的说明书将夹持物”定义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既不能从原说明 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D选 项中由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改成具体的技术特征,从而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内容,因此

8、该修改是不允许的。故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第9题: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描述了外层为聚乙烯的层压板结构。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 B、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 C、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防腐层 D、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 【选择答案】ABCD 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相关要求参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节的规定。A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改 变为聚丙烯,而聚乙烯与聚丙烯是两种不同的材料,使改变后的层

9、压板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该内容不能从原说明 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类似地,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使改变后的层压板没有了外层,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 改为防腐层,使得说明书修改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D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 将下位概念修改为上位概念,而从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不能直接得出该上位概念,因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 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第0题:下列哪些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 A、甲对其

10、已经驳回且已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B、乙对其已经主动撤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C、丙对其正在初审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 、丁将原申请中的发明人A、B和C减少为分案申请中的B和 【选择答案】BC 本题答案AC 解析: 关于分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 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 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此外,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节:分

11、案申请的核实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 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 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看出,A选项和选项中的甲、乙分别对已经驳 回和撤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 ,由于丙的分案申请改变了原申请的类别,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而D选 项中,丁的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尽管与原申请中的发明人不完

12、全相同,但仍是原申请的发明人中的一部分成员,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正确答案为A、B、C. 第5题:对下列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A、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B、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C、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选择答案】BD 本题答案ABC 解析: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则需要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第五条第一款列举了20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其中包括专利申请 人对

13、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 的这三种情形,故、B、C选项正确。至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情形,根据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于”复审 ”与复议在性质上相同,没有必要重复进行,同时由于”复审”在程序要求方面有其特殊性,因而国家 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明确将之排除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故D选项错误. 第58题:以下有关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于外观设计无法看清的部分,可使用放大镜进行观察 B、汽车和玩具汽

14、车不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 C、对于伞具这类产品,应当以其出售时的形状来判断 D、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选择答案】ABCD 本题答案 解析: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对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作出了专门规定。 关于A选项,审查指南中 明确规定,在对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 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故A选项错误。 关于B选 项,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汽车属于第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中的208小类(汽车、公共汽车和货车),而玩具 汽车属于第1类

15、(游戏器具、玩具、帐篷和体育用品)中的1-01小类(游戏器具和玩具),而且,它们的用途不相同(参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7?第二段),因此,汽车和玩具汽车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故B选项正确。 关于选项,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应当以其使用时的形状来判断. 因此在判断伞具这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以其使用时(撑开)的形状,而不是以出售时(收拢)的形状 作为比较的对象,故C选项错误。 关于D选项,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时,首先,应确定所判断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当外观设计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时,无需再就外观设计本身进行比较和判断,可直 接认定该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其次,只有在产品类别相同和相近似时,才采用单独对比、直接观察 、仅以产品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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