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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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 I* J L、八 nS-仃政诉讼;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人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人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2、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

3、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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