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57923527 上传时间:2023-02-18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2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汇编(4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中山尚城花园小区公共管理规约中山市多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3日,隶属于深圳市多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具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服务的物业“尚城花园”小区,主要经营小区的物业管理、清洁服务、饮食管理服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停车场管理服务、游泳场。 中山市多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位于“职业管家”,倡导客户满意、公司发展、员工成长三者的和谐统一,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客户营造一个身心归属的高尚品味空间,秉承“忠诚、责任、追求”经营理念,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营造园区浓郁的生活氛围,为业主精心打造人居新慨念. 本公司设四部一室:工程部、保安部、客服部、

2、财务部、办公室,可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人员包括:经理、管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绿化人员、保安人员、工程维修人员与设备管理人员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竭诚为业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物业的安全、环境、公共秩序、维护本物业本体及其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等管理。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社区服务中心为您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0760-多斯尚城社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

3、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尚城花园 座落位置: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尚城社区 物业类型 :住宅/商铺/车位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

4、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经全体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管理公司可指定共用部位的相应范围给部分业主、商户管理和使用,或作为尚城公共配套功能服务。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气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5、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小区内建设单位可出售的住宅、商铺、地下停车位(库)、摩托车位等物业未出售的部分; 2、会所、商业服务中心、标志钟楼、幼儿园等; 3、建设单位未计价分摊的公共部位; 4、建设单位自有的物业,预留用地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

6、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的规定,并缴付装修押金。 第十三条 业主不可改动外墙。除室内自有墙体外,不可在墙/柱上加开窗口和开抽气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

7、气、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门窗、阳台、围栏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露

8、台)、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移动、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6、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7、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8、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9、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1、在物业内违法经营;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动物。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9、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

10、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住宅2000元/户,商铺2500元/户。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

11、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包括已出售的部份)的运作情况向保险公司投保,其金额及保险种类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4、对车辆及停放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

12、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 1.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住宅:多层1元/月平方米,单电梯高层1.5元/月平方米,双电梯高层1.8元/月平方米;商铺2.2元/月平方米;别墅2.5元/月平方米;车辆停放服务费35元/个。 2.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天线费,业主必须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委托划款。业主承诺该帐号为银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划收上述费用的唯一帐号,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另开帐号委托银行划款。如有遗失应在三天内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补办提供新帐户。若业主违反本条规定,致银行无法划收款项,管理公

13、司对物业管理费按应收未收款每天1计收滞纳金,若因此而致供水、供电等停止,由业主自行负责。 3.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收楼时一次性缴付,住宅按每户2000元,商铺按每户2500元。该款项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方案在未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委会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维修方案,列明维修的范围、所需的时间、费用等情况,至少提前60天在小区内公告并给予合理的异议期,若业主在异议期届满时仍未提出异议,则物业管理公司可执行支出方案。若超过50%有投票权的业主提出异议,则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实施支出方案。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本金增殖部分支出,动用本金的开支,应按开支比例即时向业主分

14、摊收回。如国家、省、市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4.本物业高层需二次加压供水,业主须每月按耗水量(含排污费)分摊水损费及水泵电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供水部门的规定执行。 5.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经双方协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赔偿金纳入本

15、物业公共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处以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诉讼途径追收。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