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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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旅客运输规则【颁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维护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行李运输及其有关的装卸作业。 军事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

2、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遵循“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四)“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

3、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五)“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六)“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七)“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八)“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的人。 (九)“港口经营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十)“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运输中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所作记录的文字材料。它是客船与客运站有关客运业务移交的凭证。 第二章 运输合同及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

4、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第七条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第八条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第九条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

5、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第十条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第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十二条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十

6、三条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第十四条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第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船

7、 票 第十六条 船票是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旅客乘船的凭证。 第十七条 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 第十八条 儿童身高超过米但不超过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应给予优待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往返次院校与家庭所在地港口间的学生减价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学生票只限该航线的最低等级。 学生回家或返校,途中有一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

8、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购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地点至院校所在地港口的学生票。 第二十一条 船票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设的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直接发售。 第二十二条 要求乘船的人凭介绍信,可以一次购买或预订同一船名、航次、起迄港的团体票,团体票应在张以上。 售票处发售团体票时,应在船票上加盖团体票戳记。 第二十三条 包房、包舱、包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包房,由售票处办理; (二)包舱,经承运人同意后,由售票处办理; (三)包船,由承运人办理。 包用人在办理包房、包舱、包船时,应预付全部票价款。 第二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9、 旅客应按所持船票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乘船。 重病人或精神病患者,应有人护送。 第二十五条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米的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六条 旅客漏船,如能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船等级席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席位,否则,逐级降等乘坐,票价差额款不退。 第二十七条 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千克;体积不得超过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米(杆形物品米)。 残疾旅客乘船,另可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车一辆。 第二十八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物品乘船: (一)气体打火机

10、个,安全火柴小盒。 (二)不超过毫升的指甲油、去污剂、染发剂,不超过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精,不超过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三)军人、公安人员和猎人佩带的枪支和子弹(应有持枪证明)。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不准旅客携带上船: (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二)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三)灵柩、尸体、尸骨。 第三十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托运。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对超过免费

11、规定的整件行李,计费时不扣除免费重量、体积和长度。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证明);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蛇除外); (三)鸡、鸭、鹅、兔、仔猪(千克以下)、羊羔、小狗、小猫、小猴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三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携带上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笼咀牵绳;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应装入笼内,笼底应有垫板; (三)家禽家畜应装入容器。 第三十四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由旅客自行看管,不得带入客房(舱),不得放出喂养。 第三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按行李运价支付运费。 第三十六条 旅客携带活动物的限量,

12、由承运人自行制订。 第三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按旅客运输合同所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运送旅客。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在旅客上船前、下船后和在客船航行途中应对旅客所持的船票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记号。 第三十九条 查验船票的内容如下: (一)乘船人是否持有效船票; (二)持用优待票的旅客是否有优待证明; (三)超限自带行李是否已按规定付运费。 第四十条 乘船人无票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承运人应向其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在途中,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除向乘船人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

13、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外,应另加收相同区段最低等级票价的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在到达港,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应向乘船人补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最低等级票价的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在乘船港,承运人查出应购买全价票而购买半价票的儿童,应另售给全价票,原半价票给予退票,免收退票费。 第四十三条 在途中或到达港,承运人查出儿童未按规定购买船票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购半价票而未购票的,补收半价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二)应购全价票而购半价票的,补收全价票与半价票的票价差额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三)应购全价票而未购票的

14、,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途中或到达港,承运人查出持用优待票乘船的旅客不符合优待条件时,应向旅客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原船票作废。 第四十五条 旅客在检票后遗失船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在船上补票。 旅客补票后如在离船前找到原船票,可办理其所补船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费。 旅客在离船后找到原船票,不能退票。 旅客在到达港出站前遗失船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在乘船港,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降等级乘船时,承运人应将旅客的原船票收回,另换新票,退还票价差额款,免收退票费。 在途中,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降等级乘船时,承运人应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到达港办理退还票价差额款的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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