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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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总则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

2、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

3、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

4、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七、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

5、表 乙表:本标准内容 表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附录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工伤致残分级判定基准(补充件) A1 智能减退A1.1 智能减退的表现a智能缺损,IQ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

6、构图困难等;(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e病程至少四个月。A12 智能减退分级a极重度智能减退(1)IQ低于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重度智能减退(1)IQ2034;(2)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不能自理。c中度智能减退(1)IQ3549;(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d轻度智能减退(1)IQ5069;(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e边缘智

7、能(1)IQ7084;(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A2 精神病症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突出的妄想;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A3 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在医疗终结时只有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闭锁综合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才会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列为I级。A4 人格改变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

8、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

9、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A5 癫痫诊断和频度分级标准A51 癫痫的诊断: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根据癫痫发作频度、用药控制

10、情况划分轻、中、重三度。A52 癫痫的频度分级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A6 运动障碍A6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英国MedicalResearchC0uncilscale划分为05级。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

11、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A6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a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须由他人护理。b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c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7 神经心理学障碍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 (参考件) B1 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留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于医疗终结时需鉴定致残程度者。B2 本

12、标准有关中枢及周围神经系统的伤残类别诊断及分级基准均参见附录A。B3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B4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B5 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均为 B6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利手及非利手致残后对于手功能影响也有区别。所以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利手与非利手,再根据附录A61肌力分级标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B7 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有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B8

13、有关脑神经障碍参见眼、耳鼻喉、口腔科(表3)。B9 颅骨缺损、脑叶缺失(外伤或术后)或颅 B13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附录C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工伤致残分级判定基准(补充件) C1 颜面毁容分级判定基准C1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C12 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C13 轻度含中度畸形

14、六项中二项者。C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的判定C21 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C22 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C3 高位截肢的判定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无法安装假肢或安装假肢后活动仍然非常困难者。C4 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C41 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表2 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 C42 功能不全(或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

15、动者。C5 二便功能障碍的判定C51 完全(重度)失禁与部分(轻度)失禁,参阅附录G5、G6。 C52 二便不能完全自理,指排便中枢正常而由于肢体伤残使移动困难或不能自行穿着衣裤者。C6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判定C6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溃疡,坏死,所受剂量可能15Gy。C6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较多疣状突起或皮肤萎缩变薄,指纹紊乱或消失,指甲增厚变形。C6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临床表现为长期不愈的溃疡,角质突起物,指端严重角化与指甲融合,可合并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强直。 附录D正确使用标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的说明(参考件) D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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