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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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定贲产折旧的财税处理.加速与m计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

2、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 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 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 调整。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一)如何确

3、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 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 )盘盈的固

4、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 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二)会计折旧原值可以变,但计税基础不变在提取折旧的基础问题上,税会最大的差异,是会计可以提取减值准备按照提取减值 后的余额,计提折旧。但是税法按照计税基础不变提取折旧,也就是不承

5、认减值对计税 基础的影响,当然,提取减值的年份,也要把减值的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 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 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也进一步明确这一点,29号公告第5条第3 项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

6、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9号公告遵从了税法关于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不变的规定。(三)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的处理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一致,是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怎么办?29号公告第5 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基本规定是:会计年限短于税法年限,纳税先调增后调减,会计 年限长于税法年限,不做调整。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有两个问题:一是会计比税法多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二是会计提完折旧后,税法如何处理?(1 )会计比税法多提的折旧,应该调增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

7、 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会计提完税法继续提取,应该调减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 尚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假设,某企业的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原值(计税基础)为100万,会计折旧年限5年, 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10年,无预计残值,则每年折旧及调整情况如下表:折旧及调整额会计2020202020税法10101010101010101010调整+ 10+ 10+ 10+ 10+ 10-10-10-10-10-102、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折旧年限企业固定资产会

8、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 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也就是说,会计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是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的。因为税法规 定的年限,是最低年限,不是必须按照最低年限提取折旧,此时,税会没有差异,不必 纳税调整。折旧及调整额假设,某企业的一处办公室,原值(计税基础)600万,会计折旧年限30年,兑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年,无预计残值,则每年折旧及调整情况如下表:会计202020202020202020税法202020202020202020调整000000000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政策加速折旧,实际是相对于直线法折旧而言的,税法对折旧的一般规定

9、是直线法,加速折旧,比直线法在前期折旧多,前期纳税少,因而成为一种有助于缓解现金流压力的优惠。(一)税法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包括以下问题:1什么原因可以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 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 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 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2、如何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

10、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十大行业的加速折旧税法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哪些行业哪些固定资产,明确的可以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分别规定了 10个行业及其他行 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1 75号文规定的6大行业75号文规定了 6个行业及其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1)6个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75号文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

11、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 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6个行业小微企业新增不超百万元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106号文规定的4个行业106号文新增4个行业及其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

12、。(1)4个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06号文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4个行业小微企业新增不超百万元设备一次扣除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10个行业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范围,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下面其 他行业的优惠,仅限于专门用

13、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对10大行业小微企业的优惠,比 其他行业力度更大。(三)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75号文,还规定了适用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1新增不超百万元研发专用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 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四)加

14、速折旧优惠力度的限制规定上述优惠政策,除一次性扣除的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五)如何界定10大行业和研发的仪器设备10大行业如何界定?什么是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解决了纳税人的操作问题。 享受优惠的1

15、0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 (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一)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有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叠加的问题,这又如何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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