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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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xx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20000元于202023年6月16日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

2、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2023年8月1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根本情况 当事人: 三、违法事实 本案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当事人李钢、何思善、邵海三人询问笔录各一份,3对当事人刘红霞的询问笔录两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刘红霞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经营单据三份复印件13张,7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处分依据及处分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

3、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分; 1、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 2、罚款5000五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内容总结1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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