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角度谈消费概念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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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学角度谈消消费概念及对对知假买假行行为的认识一、关于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法适用用的论争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消费费者权益保护护法(以下下 简称为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法)自自1994年年实施以来,为为保护消费者者合法权益、维维护社会经济济秩序、促进进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的健健康发展,起起到了重要的的作用。特别别是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法第四十九九条关于对经经营者欺诈行行为惩罚性赔赔偿的规定,对对制裁经营者者的违法行为为,促进诚信信建设,鼓励励消费者勇于于维权等方面面都收到了良良好的社会效效果。但自王王海在天津因因“知假买假假”,被法院院认定为不算算消费者,其其双倍赔偿的的请求被驳回回后,关于消消费者界定的的

2、论争就没有有停止过。继继王海败诉后后,又有一批批被推定为知知假买假者要要求赔偿被判判败诉。近日日又有报导称称,一法院判判决集邮爱好好者为邮品增增值而购买邮邮品不算消费费者,似乎消消费者的范围围有愈来愈窄窄之势。对消消费者范围的的界定,论争争各方都从法法律角度详细细阐述了各自自的理由,有有人认为“知知假买假 者者不是消费者者”,有人却却认为“知假假买假而维权权的是高级消消费者”。由由于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法对“消费费者”的概念念及“生活消消费”的范围围未作明确规规定,各国的的规定也不一一致,因此法法律人士对“消消费者”和“生生活消费”的的理解就有了了较大的自由由空间,各方方众说纷纭,莫莫衷一是。笔

3、笔者以为如何何准确界定“生生活消费”的的范围及“消消费者”概念念,并非仅为为法律问题,它它还含及经济济、文化、道道德等各方面面的因素。然然而,消费费者 权益保保护法调整整的是人们经经济生活中的的消费现象,要要想准确界定定“生活消费费”范围从而而确认“消费费者”身份,还还须从经济学学角度入手。二、消费的的种类及其延延革“消费”有有广义和狭义义两种含义。狭狭义的消费仅仅指生活消费费,广义的消消费既包括生生活消费,也也包括生产消消费。辞海海对狭义的的消费定义为为:人们消耗耗物质资料以以满足物质和和文化需要的的过程,是社社会再生产过过程的一个环环节,是人们们生存和恢复复劳动力的必必不可少的条条件。这里

4、的的消费指的是是生活消费。生生产消费指在在生产过程中中对物质资料料的消耗。消消费的定义告告诉我们,消消费是一个行行为过程,其其内容具有客客观性、规律律性、外在表表现性的特点点。消费行为为与人类活动动密不可分,人人类要生存、发发展,就需要要有用于吃、穿穿、住、行等等方面的生活活资料,而生生活资料的取取得就必须进进行生产。在在原始社会初初期,人们用用石块、木棒棒作为生产工工具,维持简简单的生存,没没有剩余产品品,也没有产产品交换。随随着生产力的的发展,进入入人们生活 领域的产品品也越来越多多,人类生活活消费也由生生存型向享受受型、发展型型转变。尤其其是资本主义义社会成立至至现代,经过过三次工业革革

5、命,生产力力有了飞速的的发展,生活活消费的领域域也越来越宽宽,汽车、住住房已进入人人们的生活,人人们的生产与与生活都发生生了翻天覆地地的变化。但但不管生产力力如何发展,人人们的生活消消费领域是如如何拓宽,人人们的消费类类型并未改变变,仍是生产产消费与生活活消费两种。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法的第第二条:“消消费者为生活活消费需要购购买、使用商商品或者接受受服务,其权权益受本法保保护”中的“生生活消费”指指的就是与生生产消费相区区别的概念,因因此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法调整的是是与生产消费费相区别的生生活消费领域域,而不能将将其狭隘的理理解为日常生生活行为。三、生活消消费行为的界界定社会生产是是不断重复和

6、和更新的过程程,它包括生生产(直接生生活过程)、分分配、交换、消消费四个互相相联系的环节节,界定消费费行为必须在在交换与生产产中间来考察察。马克思主主义政治经济济学关于产业业资本的循环环公式告诉诉我们,产业业资本循环经经历购买(生生产资料和劳劳动力)、生生产和售卖三三个阶段。生生产商生产出出来的商品WW被出售后后,只有不作作为生产资料料Pm进入下下一轮资本的的流通,退出出生产领域,才才为进入生活活消费领域。然而明确了了生活消费领领域,并不等等于界定了生生活消费行为为。因为生产产商生产出的的商品大部分分并不直接销销售给消费者者,而是经过过了销售商这这一中间环节节。原始社会会后期,由于于有了剩余产

7、产品,出现了了交换行为,开开始的交换是是偶然的物物物交换,没有有中介。手工工业出现后,交交换的物品日日渐增多,发发生了第三次次社会大分工工,出现了专专门从事买卖卖从中获利的的商人。商人人购买商品并并不是为了生生活消费,而而是再销售给给消费者从中中获利。因此,要界界定生活消费费行为,首先先要将生活消消费行为与生生产消费行为为分开,第二二,要将商人人的购买行为为与消费者的的购买行为分分开。即商品品的购买者不不是将商品用用作生产资料料,也不是用用来销售获利利,即是用于于生活消费,消消费者的这一一购买行为即即为生活消费费行为。从对对生活消费行行为的界定可可以看出,消消费者是与生生产者、商人人(消费者者

8、权益保护法法将两者统统称为经营者者)相区别的的概念。美国国权威的布布莱克法律词词典对消费费者的定义为为:“消费者者是与制造者者、批发商和和零售商相区区别的人,他他是指购买、使使用、保存和和处分商品和和服务的个人人或最终产品品的使用者” 即是此意。(因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法在适用中中对服务行为为争议不大,因因此本文很少少涉及)将生生活消费理解解为日常生活活行为,是将将生活消费狭狭隘化。通过对生活活消费行为的的界定可以看看出:(一)生活消费是是可以明确区区分的客观行行为,而不是是取决于某种种主观目的。例例如:李某欲欲经营出租生生意而购买汽汽车一辆,但但因未能领取取到营运证,其其经营目的不不能实现,只

9、只能将其用于于家人代步工工具,因此李李某购买汽车车虽有经营目目的,但客观观上是用于生生活消费,李李某消费行为为应为生活消消费,而不能能以李某购买买时的主观目目的而认定李李某的行为为为生产消费。(二)购买商商品数量的多多少不是作为为认定生活消消费与生产消消费的依据,生生活消费作为为社会再生产产过程中的环环节,其行为为表现具有客客观性、规律律性的特点,生生活消费行为为成立后,不不会因消费者者购买的数量量多少而改变变性质,一个个人从商场购购买数量再多多的衣物,也也不会因购买买衣物的数量量原因,会自自然变成商业业资本而增值值,这也正是是商人与消费费者之间的区区别。(三)日常生活消消费难以涵盖盖生活消费

10、的的全部内容,只只是生活消费费行为的一部部分,由于两两者间的包容容性,诡辩者者总是以日常常生活消费行行为借口来推推托责任。四、对“知知假买假者不不是消费者”的的评价“知假买假假者不是消费费者”是依据据消费者的主主观意志而对对知假买假者者消费身份的的否定,该意意见立论基础础为知假买假假者不以生活活消费为目的的,而是以营营利为目的,故故知假买假者者不是消费者者,其内在逻逻辑为获利的的即非生活消消费的。前已已述及,消费费分为生产消消费与生活消消费两大类型型,知假买假假的行为如不不是生活消费费,那么当属属生产消费,如如属生产消费费,知假买假假者应将所购购的商品用于于生产,或者者如商人将产产品再次销售售

11、获利,但“知知假买假者”并并没有实施上上述行为,而而是根据法律律赋予的权利利向经营者索索赔,这种法法律赋权的索索赔方式显然然不是经营方方式,否则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法第四四十九条规定定的惩罚性赔赔偿将失去存存在的基础,因因为惩罚性赔赔偿都可获利利。任何一个个欺诈经营的的经营者,都都可以要求惩惩罚性赔偿的的消费者是以以获利为目的的来对抗惩罚罚性赔偿。由由于这种观点点脱离了商品品流通的客观观基础,忽略略了商品被销销售后已不再再被用于生产产或经营的客客观状态,不不能反映事物物的本质。这这种以主观意意志为依据而而认定消费者者的做法,难难以界定消费费的客观行为为,具有很大大的不确定性性。这种观点的的缺陷在

12、于:(一)“知知假买假者不不是消费者”缺缺乏相应的法法律依据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并并没有规定知知假买假不属属生活消费,其其他法律也无无相应规定,因因此“知假买买假者不是消消费者”并无无相应的法律律依据。各地地在判决“知知假买假”的的案件中,适适用的法律也也各不相同,例例如王海天津津败诉案件中中,法院以王王海知假买假假不是消费者者,因而王海海的行为不受受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调调整为由,判判决驳回了王王海的双倍赔赔偿请求。而而武汉武昌区区法院在审理理素有武汉“王王海”之称的的冯志波诉亚亚贸广场索赔赔案中,却以以冯志波没有有提供充足的的证据证明所所购耳机是假假冒伪劣产品品为由,判决决驳回了冯志志波的诉讼

13、请请求。审判法法官认为,冯冯在短期内购购买大批量耳耳机不具备直直接消费的目目的,而是以以形式上的消消费者为名,行行知假买假欲欲获赔偿之实实,因而不具具备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法中消费者者地位,因此此不能适用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法中关关于“举证倒倒置”的规定定,应由原告告举证所购产产品为假冒伪伪劣。同样,浙浙江“王海”童童宗安与太原原“王海”张张才伟、刘建建平、王志强强、路建国等等人诉太原天天龙集团股份份有限公司商商场和太原美美特好会员商商业有限公司司化妆品赔偿偿一案中,太太原市迎泽区区法院认为原原告等人明知知被告销售的的化妆品无许许可证和批准准文号而购买买,不是为了了生活消费需需要,故原告告不属消费

14、费者权益保护护法中规定定的消费者,双双方的买卖行行为违反了诚诚实信用原则则,因而买卖卖行为无效,加加倍赔偿的请请求不予支持持。判决被告告退还原告货货款,被告的的化妆品移交交卫生行政部部门处理。可可以看出,相相同的事实,同同样的理由,却却是适用不同同的法律,显显然,法院的的判决缺乏明明显的法律依依据。(二)“知知假买假者不不是消费者”的的观点注定了了判决结果的的不公正“知假买假假”作为一种种主观意图,不不一定能反映映事物的本质质。当事人认认为是假的物物品,也只是是当事人的主主观判断(鉴鉴定结论也不不一定准确),主观判断断并不一定能能与事实相符符。知假是事事实,将判决决驳回原告的的赔偿请求,知知假

15、不是事实实,势必也将将判决驳回原原告的诉讼请请求,因此这这种观点起始始就注定了判判决结果的不不公正。而且且在法院以知知假买假不是是生活消费为为由,驳回原原告请求的判判决生效的同同时,就会产产生与判决理理由完全相悖悖的结果,即即法院判决的的生效也就决决定了原告生生活消费的开开始。因为显显见的事实是是,用欺诈的的价格购买的的假冒伪劣商商品,即使经经营也根本无无法获利。(三)这种种以主观意志志为依据的判判断,将使生生活中简单的的买卖行为也也将处于不稳稳定状态,因因为如果这种种说法成立,买买卖双方的任任何一方都可可以购买商品品的主观目的的不是为生活活消费为由而而推翻自己的的行为,交易易安全就无法法实现

16、。同时时,假定这种种观点成立而而成为判决规规则,对知假假买假行为也也不能起到任任何规制作用用,因为知假假买假者将不不再会承认自自己的知假买买假行为,这这一规则在适适用中将会成成为一句毫无无意义的宣告告。其实王海海在天津败诉诉后其成立的的公司仍正常常运营就证明明了这一点。(四)由于于这种观点没没有强有力的的法律支撑,将将很容易被突突破。这里笔笔者无意于评评判武昌区法法院判决理由由及依据两者者间的矛盾,也也无意于评判判各地法院法法律适用的混混乱,因为同同样是消费费者权益保护护法第二条条规定的内容容,就会使“知知假买假者不不是消费者”论论断陷于尴尬尬境地。即假假如“王海”们们以“使用了了经营者欺诈诈销售的商品品”为由而要要求双倍赔偿偿,不知法院院将作何判决决。(五)主观观目的论将导导致生活范围围的不确定性性,给法官主主观臆断留下下太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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