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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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依据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 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 年后可购买公租 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 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 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 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 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 以继承、抵押。公共租赁住房购

2、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 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 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重庆购买公租房程序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 簿、身份证、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市、 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 天。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

3、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 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 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顺 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 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重庆公租房购买方式一、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 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 =(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 出资额三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x 100%。单套公共租赁住 房建设成本价款二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X建设成本价。保障对象首次购买公

4、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份额由市州、县(市、区、 行委)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60%。保障对象在 5 年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计算房价款;5 年以 后 8 年以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核定房价款 8年以后购买的,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及其相关情况确定配售价格。二、可申请银行贷款购买公租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 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 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也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按照个人产权份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 公共租赁住房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缴存的住房 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居住期间,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 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保障对象承担。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按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 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 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 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6、:1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 6 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 2000 元,2 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 3000 元,超过 2 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 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

7、红、津贴、补 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 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 入限制。(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 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 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 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的 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住房建筑面积三家庭户 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 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 母在主城区拥有2 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 平方米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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