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57841398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有限定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 119 号)第五条第1 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 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行业有限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1. 烟草制造业。2. 住宿和餐饮业。3. 批发和零售业。4. 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 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2、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 0 1 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税2 0 1 51 1 9号第四条规定中不适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3. 新文件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有如下变化:(一)财税2015119 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 项 范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范围变化为以下7项:1. 人员人工费用;2. 直接投入费用;3. 折旧费用;4. 无形资产摊销;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 验费;6. 其他相关费用;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二)财税2015119 号文件明确的上述7 项研发费用范围中,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和财税201370

4、号文件相比,增加了以下5 项具体费用:1. 外聘人员劳务费;(属于人员人工费用)2. 试制产品检验费;(属于直接投入费用)3. 专家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4.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5. 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属于其他相关费用)(三)财税2015119 号文件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属于研发费用范围,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上述范围的费用 才属于研发费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5、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1 小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4. 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 项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6、2015年第9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 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 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 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 术人员、辅助人员。5. 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是指:

7、(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 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 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6. 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范围是什么?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 项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的折旧费。7. 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是什么?

8、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4 项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 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 2 小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 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8. 企业用于研发项目的资料翻译费用和成果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范围?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9、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 6 项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 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 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 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 近期下发的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扩大 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

10、化有:(一)财税2015119 号文件将旧政策中“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 知识”的规定修改为“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将人文、社会科学纳入到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活 动范围中。(二)对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 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

11、试分析、维修维护。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三)财税2015119 号文件在“特别事项的处理”中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 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 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 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 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10. 与其他企业合作完成的研发项目,应该由哪一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第二条第2

12、款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 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11.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方面新政策中 有什么规定?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第二条第1 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

13、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 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 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 (含港澳台)个人。12. 集团公司共同开发的项目,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集团各成员企业应该如何确 认加计扣除?

1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第二条第3 款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 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 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 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13.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 应该如何确认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97号)第二条

15、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 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因此,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确认享受加加计扣除的金 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则超过不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14. 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员工,即用于研发项目又用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发生的相关费用 或折旧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9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 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 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15. 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 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 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