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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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实现我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第三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二、 公开内容第四条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一)本公司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

2、物资分配使用情况;(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五)本局重大社会性事件的处理情况;(六)中层干部提拔、调动、评选先进、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七)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和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八)本局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含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十)群众点题要公开的内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本局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本局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

3、开:(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二)财务收支情况;(三)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四)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五)机关内部事务情况(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本局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个人隐私;(二)商业秘密;(三)国家秘密;(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七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三、 公开方式第八条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4、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二)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九条依据本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四、 监 督第十条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一)对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五、 附 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上级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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