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定义性质(汇编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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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可编辑排版赠与合同的定义性质精选3篇 赠与合同的定义性质精选3篇 赠与合同的定义性质 篇1 赠与者(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者(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一、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商定赠与对方。 二、甲方在_年_月_日前,将房内应搬之物包括家俱,家电等搬离,如不搬离,视为放弃,将由乙方自行处理,届时由双方到场做证,视为现场交接。 三、甲方会同乙方于 _年_月_日前进展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四、乙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在赠与合同生效后_年内对后记不动产进展拍卖、转让、抵押或其他变更全部权的行为。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

2、乙方假设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应马上将后记不动产归还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父母各执一份。 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市街号面积: 亩 (2)建筑物面积: 房产编号: 立合同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签订日期 赠与合同的定义性质 篇2 卖方(房屋全部权人及共有人,以下简称甲方):_ 身份证号码:_ 身份证载明地址(或 ):_ 联络 :_ 买方(房屋购置人,以下简称乙方):_ 身份证号码:_ 身份证载明地址(或 ):_ 联络 :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

3、就乙方向甲方购置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置甲方拥有的座落在(房屋全部权证第号,颁证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双方商定该房产全部价款为人民币元整(¥rmb:_元),此价款为甲方净收入。即房产交易及过户需缴纳和应当及必需缴纳的一切税金、费用、房改价差补交局部等全部支出均由乙方无条件全部担当,也即甲方不负担交易及过户的任何支出。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由乙方将购房款一次性全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当场出具收据。乙方已交纳的购房定金可抵顶购房款。 第四条房款全部交付且甲方出具收据后,甲方马上向乙方交付全部房产(含房屋全部权证第号),乙方勘查核实无误后双方

4、签订本合同并马上生效。自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撤消合同。如因单方缘由致使本合同终止,违约方必需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元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房产交付日之前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担当,交付日之后一切支出及本季取暖费由乙方担当。房产交付后乙方可自行处置本房产内留存的任何物品,但双方协商全都的除外。甲方保证所售房产无抵押、无查封、无出租、无产权纠纷,并保证所售房产全部权证第号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本房产的共有权人声明放弃优先购置权,不购置本房产,并同意全部权人出售本房产。 第六条自乙方实际接收该房产之日起,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帮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

5、手续。 第七条自甲方交付房产后因该房产引发的一切问题甲方均不负任何责任。假设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的,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八条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房屋全部权人和共有人各执一份,乙方持有一份,产权过户时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商定,其补充商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定义性质 篇3 范X民法典公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毕竟是理论性合同还是性合同始终存在争议,但在司法理论中,审讯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6、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理论性合同,并运用于审讯理论,成为根本共识。民法典公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辩比过去更为剧烈,不仅理论界主见不同的观点,审讯人员在学习新民法典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消失这种状况,说明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非常明确,简单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性合同。据笔者的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假设规定赠与合同为理论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

7、,那么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谨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承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恳信誉原那么是背道而驰的 。 2、民法典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承受时即成立 。 3、民法典第186条 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即成,因此

8、是性合同 。 4、民法典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展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承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承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合同的效力较弱,如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基于一样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合同 。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本质都是成认赠与合同的性质,其主要根据都来

9、自民法典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理论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全都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说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理论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其根据来自于对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担当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

10、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全都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需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那么上为理论性合同,性合同为例外 。该观点认为民法典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理论合同或者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状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理论合同。根据在于: 1、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理论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

11、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假设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 。 2、民法典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理论性合同或性合同,明显不能成立。按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是理论性合同,书面赠与是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

12、观点,从其根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民法典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展分析,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民法典条款详细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民法典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合同的结论 。主见赠与合同是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民法典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承受,但这并不当然推出一方表示赐予,另一方表示承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解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赐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承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假设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性合同作出明示,

13、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允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由于民法典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状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见是理论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理论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见是性合同者那么认为该规定是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39;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

14、分析: 1、主见是理论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因为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假设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疑心: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回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恳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准确的,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洁的不同。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状况: 第一种状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全部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 第二种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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