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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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切实落实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3.4广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广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3.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3.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4、术语安全奖惩是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和对安全生产过程中违规失职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处分或经济处罚。5、管理职责5.1管理课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及其风险目标的考核以及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奖惩工作。5.1.3负责将安全生产考核项目纳入公司领导集体经济责任制风险收入进行考核。5.2财务课负责公司安全奖励资金的资金预算和财务审批。负责公司安全处罚资金的统一收缴。15.3生产课负责对安全生产、职

3、业健康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过程的监督检查。5.4各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6、管理程序6.1奖励奖励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奖励: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考核目标,并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和个人。6.1.1.2推广应用安措、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取得明显效果,或在安全、职业病防护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单位及个人。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取得明显效果,并得到公司及上级部门认可的单位及个人。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及急性职业病隐患、纠正违章、杜绝重大安全及急性职业病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人员。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获

4、得公司、市及其以上表彰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宣传等各项活动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方式对获得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安全奖励由管理课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考核奖励。各单位的安全奖励由本单位制定并实施。6.2处罚范围及程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责任指标未分解到车间、班组、岗位,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行政正职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26.2.2不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发现

5、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对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行政正职处10002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6.2.4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班组安全学习时间、内容不落实,无培训、检查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对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01000元罚款。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每人次罚款50200元,该单位一次检查发现违章行为3人次以上,对当天安全值班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处200500元罚款,并责

6、令整改。事故责任处罚一次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罚款,责任人除1000元罚款。发生重伤级以上伤亡事故责任者,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外,视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重大未遂事故,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6.2.6.4对因管理不善、督促整改不力、严重失职,导致该单位一年内发生多人伤害事故或重大事故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责令其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讨论通过给予降职或解聘。6.2.6.5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构成迟报、漏报的,对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处5001000元罚款。经调查属于漏报、隐瞒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并按迟报、漏报和瞒报事故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6.2.6.6本制度对于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38、附则8.1本制度对于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8.2本制度由管理课制订并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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