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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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精神,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数量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委员均为兼职,其聘任条件

2、:1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4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必要

3、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第三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2.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3.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4.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等。5.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6.审议学校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4、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每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应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检查和总结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学院分管院长或职能管理部门建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学院院务会汇报工作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分委员会。各系(部)分委会由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59人组成,系(部)主任兼任分委会主任。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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