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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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

2、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我行反洗钱政策制度,结合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特点,拟定本指引。第二条 各级机构要依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以风险为本,识别、评估、缓释、监控面临的洗钱风险。(一)全员参加各级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内控考核的重要评估指标,应配备充足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监控制度,全员都应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二)审慎各级机构应严格遵循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总行有关制度的所有要求,完整、充份、准确地了解和收集客户及其交易的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三)充份各级机构应采取可能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户

3、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分类与运用、大额和可疑交易甄别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环节获取并留存充份的资料文件资料信息,以便准确、完整进行识别和报告。(四)延续在客户关系存续期间,各级机构应依据有关内外部法律法规和制度变化、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客户信息变更、交易监控分析等情形,延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五)保密各岗位人员应对履行反洗钱义务取得的各类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部门和人员应对报告可疑交易、协助配合监管机构调查等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个人提供。第三条 组织架构与职责 各级个人金融业务部门依照反洗钱关于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反

4、洗钱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总行个人金融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开展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组织本条线的反洗钱培训、检查及整改等;协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处理反洗钱重大事件等。(二)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应设立反洗钱岗位和反洗钱工作小组,明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和报告路线,积极协助配合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对辖内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三)二级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和各基层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第四条 各级个人金融部应建立反洗钱工作动态风险监监控度,及时了解、收集和掌握反洗钱工作动态,建立

5、业务高风险客户和产品的反洗钱识别体系,及时发布反洗钱风险提示。在新产品、新流程、新业务推出及分行特色系统开发和改造前,应梳理、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点,评估是否涉及并满足反洗钱系统数据采集、洗钱风险评级、反洗钱关注名单检索等要求,确保反洗钱有关业务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拟定有效的风险监控措施。第五条 各级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应严格遵循关于反洗钱法律法规,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与所在地监管当局和关于执法机构充份交流、合作,完整、准确、如实地填报监管当局所规定的反洗钱报表。第六条 各级机构应提升反洗钱意识,审慎识别可疑交易及可疑行为。应依照总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主动、

6、及时、准确报送可疑交易线索,协助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排查等。第七条 各一级分行应建立反洗钱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要依照报告程序及时向总行报告,以便总行掌握情形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第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个人存款业务、借记卡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等总行个人金融部的所有产品及业务。第二章 个人客户准入第九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采用五级分类,以A、B、C、D、E为标识,分别代表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个人客户应通过开立首个有效账户(不含贷款账户)触发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反洗钱监测与分析系

7、统从客户特征、地域、产品和服务、行业和职业四个维度自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评级(CR)。客户命中制裁名单、政要人士名单、中行观察名单等反洗钱关注名单或来自特定高风险国家(以集团公布为准),风险等级将被反洗钱监测与分析系统直接判断为(高)。对于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为D(中高)、E(高)的客户,应围绕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账户用途、客户的财富或资金的来源、资金用途以及外籍客户在*开立账户的原因等方面开展加强的尽职调查(D),对于属于特别尽职调查类型(DD)的客户(特指外国政要人士)应同时开展特别的尽职调查。开展EDD、SDD,要填写尽职调查内容及结果,并提交审批通过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账户。第十条 柜台开户客户在

8、柜台为个人客户创建客户号时,经办人员应完整准确地录入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系统自动送反洗钱监测与分析系统进行反洗钱关注名单检索。如未命中名单,可直接创建客户号;如命中名单,应判断真中还是误中。对于误中名单的,应在填写判断依据后创建客户号;对于真中名单的,应勾选命中名单类型,填写判断依据后,依据有关我行政策决定是否创建客户号。开立首个有效账户时,对于政要人士还应勾选特别尽职调查(S)类型。第十一条 批量开户客户批量开借记卡、批量开存折类结算账户时,应完整准确填写客户信息文本,履行联网核查等身份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采取批量形式开户。对批量开卡、批量开折的,在柜台办理激活前或第一次至我行柜台办理业务

9、的,应先进行联网核查,同时核对并完善客户信息,留存电子影像。第十二条 在自助发卡机为个人客户创建客户号时,后台送反洗钱监测与分析系统进行反洗钱关注名单检索及/或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如未命中名单且客户评级为非中高风险以上级别的,直接创建客户号;若命中名单或客户洗钱风险评级为中高风险以上级别的,则拒绝交易,发卡系统提示客户去柜台办理开卡签约等业务。第十三条 在为未在我行开立任何账户的个人客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金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交易时,应当建立临时客户关系,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监控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单笔小于人民币万元或者外币等值000美元的,可开展简化的身份识别工

10、作。第十四条 涉及代办的,应同时检索代理人有关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姓名、国籍、拼音姓名、有效证件、联系电话、常住办公地址及代办理由,留存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电子影像 在开户过程中,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辅助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材料,可通过“个人客户识别与资料管理系统”留存电子影像的,应通过该系统识别、留存电子影像,对无法留存电子影像或另有其他规定的,应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拒绝建立和保持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一)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本地监管或关于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有关名单在本行或本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二)

11、客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三)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四)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有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协助配合。(五)经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六)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就上述情形,各级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以适当方式明示。存量客户如出现上述情形的,要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的,要妥善处理好客户账户内已存资金或签约产品与服务。第十六条 个人客户开通、使用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12、、电话银行、家居银行、TM、自助发卡机、自助终端以及短信渠道、微信渠道等电子渠道服务的,应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反洗钱工作指引做好客户识别、准入、监控、报告与渠道服务终止等管理。同时,电子渠道开展的个人金融服务应依照内控与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部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实现在电子渠道功能的设计和展现。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一节 开户管理第十七条 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开立账户。个人账户和借记卡必须以实名开立,客户必

13、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实名制有效证件,账户包含的名称及证件信息应与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各要素一致。第十八条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账户开立和借记卡申领的审查,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电子影像,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确保个人客户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严防虚假开户。第十九条 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该客户之前已持有张(含)以上借记卡的,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移动支付卡、虚拟卡、电子卡(、类账户)、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对于已办理4张以

14、上借记卡的客户,应主动与开卡客户进行联系,开展核查工作,提示、引导客户对持有卡片进行清理合并,减少重复办卡,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中止服务。第二十条 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累计不得超过10户,开立10户以上的应将该客户及其有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第二十一条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还应出具合法的委托书等。开户机构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认为有必要的,还

15、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对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机构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依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已提供公证委托书的除外),如被代理人已在我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应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对于经核实确为非本人意愿的,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对于在我行未曾留存联系方式,或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或接通非本人的,且无其他可信方式联系被代理人的,应拒绝代理开户。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同一代理人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应将卡片置于未激活状态,柜员须明确告知代办人卡片限制状况,将来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

16、身份证件至中行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对批量开存折账户,在账户所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密码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账户应只收不付。第二十二条 单位集中代职工或员工申请开立账户时,应与单位签署协议,并核对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电子影像或复印件。与单位签署的协议中,应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合作单位的承诺内容。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借记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办理激活手续前,该借记卡只收不付。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军队、校园、企业等机构合作批量发行的卡,由合作方确定开卡客户资质的,可在开卡前依据有关合作机构提供的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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