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的保安处分及启示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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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论德国的保安处分摘要:关于德国的保安处分,是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的。本文主要通过保安处分的含义及特征、分类、适用原则、条件和对象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关键词:德国刑法典 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在刑法史上开始登场是在1893年瑞士刑法学者司托斯起草的瑞士刑法典预备草案中。司托斯草案不仅在刑罚之外作为刑法上的法律效果承认那八种保安处分,在刑法中同时规定刑法与保安处分的立法主义是以二元主义为基础的。该草案的公开发表,其后也给德国的立法以影响,1933年的德国改正刑法典也采用了二元主义。一、 德国保安处分的含义及特征保安处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保安处分是

2、指为了防卫社会安全而对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与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物进行安全化处置。所谓狭义的保安处分,仅指对人的安全化处置,即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对有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矫治、医疗、感化等处置的特殊预防方法。1但本文所指的保安处分是狭义的保安处分,根据德国刑法典2(2002修订版)中第六节关于矫正与保安处分的规定,可以认为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措施。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从德国刑法典中关于矫正与保安处分的规定

3、来看,可以认为德国保安处分的特征为以下几点:1.与刑罚具有惩罚性的目的不同,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比如德国刑法典第63条就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第20条)或限制责任能力(第21条)状态的,法院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2.与刑罚针对犯罪人适用不同,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从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就适用保安处分。3.保安处分可以作为刑罚的一种辅助方法,具有辅助性。如德国刑法典第68条关于行为监督条件的第(1)项规定

4、,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行为监督。在此条规定中,行为监督就可以作为有期自由刑的一种辅助方法。二、德国保安处分的分类 有德国学者根据德国刑法典关于矫正与保安处分的种类分为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和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两大类。而德国刑法典第61条规定,矫正与保安处分的种类有:1.收容于精神病院,2.收容于戒除瘾弊的机构,3.保安监督,4.行为监督,5.吊销驾驶证,6.营业竞止。以下是关于德国保安处分的分类: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一)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1.安置于精神病院。德

5、国刑法典第63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第20条)或限制责任能力(第21条)状态的,法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2.安置于戒除瘾弊的机构。德国刑法典第64条(1)规定,如果某人有过量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瘾弊,且因其在昏睡中实施的或者归因于瘾弊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有罪;或仅仅因为他被证实无责任能力或未被排除无责任能力而未被判处有罪,那么,如果仍然存在 由于其瘾弊而实施严重违法犯罪的危险,法院可以命令将其收容于戒除瘾弊的机构。(2)戒除隐蔽的治疗自始即无收效希望的,则不做出此等命令。3.保安监督

6、。对于保安处分的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是第66条。它是保护公众免受累犯侵害的“刑事政策的最后一个紧急措施”,其特点在于,它仅仅是为了隔离行为人而设立的,但不反对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为被安置人的社会化而做出努力。3(二)、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1. 行为监督。德国刑法典第68条规定:(1)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行为监督。(2)法律关于行为监督的规定(第67条b、第67条c、第67条d第2款、第3款和第5款和第68条f)不受影响。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2. 吊销驾驶执照。德国刑法典

7、第69条规定:(1)因驾驶自动车辆时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与之有关,或违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义务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或仅仅因为被证实或者不排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而没有被判刑,且其行为表明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人民法院应吊销驾驶证。不需要依第62条进行进一步的调查。(2)第(1)款的违法行为造成下列轻罪之一时,原则上认为行为人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1.危害公路交通(第315条c),2.酒后驾驶(第316条),3.行为人明知或可能知道,在事故发生时有人死亡或受重伤,或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非法逃离肇事现场的(第142条),4.与第1项至第3项所列行为之一有关的醉酒(第323条a)。(3)驾驶证

8、自判决生效时失效。由德国官方发给的驾驶证判决予以吊销。3.禁止执业。德国刑法典第70条至第70条b对禁止执业作出了规定。下面仅列举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因滥用职业或行业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有关义务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刑罚,或因证实无责任能力 不能排除无责任能力而未被判处刑罚的,对行为人和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其继续从事某一职业或职业部门的业务,行业或行业部门的业务,仍有发生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危险的,法院可禁止该人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某一职业或职业部门的业务,行业或行业部门的业务。如认为职业禁止的法定最高期限仍不足以防止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的,可永远禁止其执业。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

9、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三、德国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条件和对象(一) 适用原则1. 适当性原则。德国刑法典第61条关于剥夺自由的处分的适用原则规定,如判处矫正与保安处分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性、将要实施的行为以及由行为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不相适应,不得判处。这说明判处保安处分需要达到以上三个条件:行为人行为的严重性、将要实施行为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虽然根据字面的规定,适当性原则仅应约束法官对保安处分措施的适用,但德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均认为,作为判处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适当性原则的效力范围覆盖适用保安处分制度的所有领域,包括各种措施的判处、执行、暂缓执行的决定与撤销、事后决定等,即德国刑

10、法典第章第节“矫正与保安处分”的全部条文。42. 必要性原则。是指法官在判处保安处分措施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对行为人适用这一处分是否必不可少,只有在不存在其他更加有效或更为轻缓的选择方案时才能够适用保安处分措施。5这就意味着,行为人虽然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如果不用保安处分而用其他非刑事制裁方法也足以排除其社会危险性的,便不可动用保安处分。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3. 伦理允许性原则。刑法存在的合理理由在于其具有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性和目的性。西方学者认为,刑法乃是以伦理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保安处分既属于刑法的范畴,因此,保安处分的适用必须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可用“目的证明

11、手段正确”的非道德理念来指导保安处分的适用。换言之,适用保安处分,应当在追求有效性与目的性的同时,兼顾伦理允许性,只有在既符合有效性与目的性又不违背伦理允许性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对行为人适用保安处分。这才符合保安处分的立法精神。6(二)适用条件和对象1.在客观方面,需有先行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适用保安处分,但在德国刑法典中,保安处分需要有先行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如德国刑法典第66条第(1)款和第69条第(1)款的规定,都表明保安处分需要有先行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2.在主观方面,需有人身危险性。具有先行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不一定适用保安处分,还要具备人身危险性这个条

12、件。如德国刑法典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要求对公众具有人身危险性,法院可以命令将行为人进行收容于精神病院或者收容于戒除瘾弊的机构。3.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收容于精神病院的是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的并具有危险性的人,收容于戒除瘾弊的机构的是过量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瘾弊并具有危险性的人,收容于保安监督机构的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2年以上自由刑的行为人,行为监督的是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并存在继续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吊销驾驶证的是因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员义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表明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人,职业

13、禁止的是因滥用职业或行业实施、严重违反有关义务实施的违法行为并继续从事以上行为有存在危险可能性的行为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四、结语 了解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对于我国建立保安制度或完善保安处分措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在刑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保安处分制度,但在刑法中有关于保安处分的措施,比如劳动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等。但这些保安处分的措施在执行时可能会侵犯公民的权利,基于德国刑法典中对于保安处分的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严格适用保安处分的条件、对象,并注意保安处分的方式,并完善有关保安处分的救济措施。参考文献:1摘自 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第34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2摘自 许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摘自 马克昌刑法比较原理,第96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4摘自 刘夏德国保安处分制度中的适当性原则及其启示:137,法商研究,2014.25摘自 刘夏德国保安处分制度中的适当性原则及其启示:137,法商研究,2014.26摘自 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第34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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