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毒副反应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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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毒副反应判定标准:NCI-CTC20版本现在所使用的抗癌药因不能选择性杀死癌细胞,故同时也损伤机体的正常细胞。另外,致死性毒副反应的最大耐受量与治疗用的剂量之间的差别很小,故化疗的毒副反应不可避免。完整的化疗疗效评价应根据抗肿瘤效果和毒副反应综合判定,即抗癌药的毒副反应的判定与抗肿瘤效果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临床上评价化疗毒副反应的方法有“WHO的毒副反应判定标准”、“国立癌症研究所的常规毒性判定标准(NCI-CTC)”等。为此,需要新的国际通用的毒副反应判定标准GCP(GoodCinicalPractice)。1988年NCI-CTC进行了修订,这个新的NCI-CTC药物判定标准已经被国际上

2、广泛应用。本文就NCI-CTC2.0版本进行简介。一、治疗不良反应与药物不良反应所谓治疗不良反应(adverseevent)系指接受化疗、放疗和手术疗法等治疗的患者产生的所有异常征象,包括临床的异常检查值、症状和体征等,它与治疗可有或可无因果关系。而不良药物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为接受治疗患者在治疗过程的不良反应,与医药品的因果关系不能否定者。ICH(日美欧医药品同步协调国际会议)建议不使用“毒副反应(sideeffect)”这个词,而推荐“药物不良反应”这个术语。二、抗癌药的药物不良反应除所有的抗癌药一般都发生血液毒性和消化道反应外,每个抗癌药又可发生特有的多种多样药

3、物不良反应。包括:1)血液毒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2)消化道反应(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泻、便秘、口腔内膜炎)3)心毒性(心肌损害、心功能不全、心律不齐)4)肺毒性(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5)肝毒性(肝功能障碍)6)肾毒性(肾功能障碍、肾小管损害)7)膀胱毒性(出血性膀胱炎)8)神经毒性(末梢神经障碍、中枢神经障碍)9)皮肤毒性(皮肤角化、肥厚、色素沉着、皮疹、指甲改变、毛发脱落、渗出性皮肤障碍)10)性腺毒性(性功能不全)11)过敏反应(呼吸困难、血压降低、血管性浮肿)12)继发癌三、药物不良反应的判定标准自从1979年发表“WHO毒副反应判定标准”以来,

4、其作为癌症化疗最权威的药物不良反应判定标准在世界上广泛应用。日本于1986年参照“WHO毒副反应判定标准”制定了“日本癌症治疗学会的毒副反应判定标准”,并于1993年发表该标准的英文版。以后又引入了许多新的抗癌药、止吐剂和造血细胞因子等化疗支持疗法药物,目前的药物不良反应判定标准已经不适应化疗毒性的重症度分级和判定标准。欧美也要求建立国际上通用的药物不良反应判定标准,故以1988年版的东部协作肿瘤小组(ECOG)的NCI-CTC标准进行部分修订,首先在美国国内应用,尔后也被欧洲癌症研究与治疗组织(EORT)所采纳。日本厚生省资助的共同试验研究小组(JCOG)也参考NCI-CTC制定了“JCOG

5、毒副反应判定标准”,用于相关的临床试验。日本癌症治疗学会于1997年对“JCOG毒副反应判定标准”再次进行了部分修订,发表了“日本癌症治疗学会药物不良反应判定标准”。1998年NCI、EORTC、NCIC、FDA和许多其它小组成立了NCI-CTC修订委员会,发表了新的国际毒性判定标准NCI-CTC2.0版本。尔后日本将其译成日文,1999年4月,日本癌症治疗学会发表了“NCI-CTC2.0日译JCOG版本”,并作为新的药物不良反应判定标准。四、NCI-CTC2.0版本的概要1. CTC设定的基本方针(1) 补充了现在采用的毒性判定标准中缺乏的毒性项目和重症度分类,是一个更准确的标准。(2) 以

6、前各个组织之间的毒性名称和重症度不统一,这次进行了统一。(3) 采用国际医学术语统一判定标准的用语。(4) 把各个组织以前使用的毒性进行重新整理分类。(5) 补充了特殊治疗缺乏的判定标准。(6) 比较各国进行临床试验的结果,制定了国际通用的判定标准。2. 分级(1) 对与治疗药物有关的不良反应征象,即药物不良反应进行分级。(2) 对所有的药物不良反应、CTC记载的毒性术语进行分级。(3) 每一项中仅记录毒性最重的分级。(4) CTC没有包括的毒性,为区分则记录于“其它项目”中,并记录具体内容。分级参照以下标准。0级:正常、正常/标准范围内(WNL)、无一级:轻度/轻度毒性二级:中度/中度毒性三

7、级:重度/重度毒性四级:威胁生命或不能活动的毒性五级:死于毒性(具有因果关系)I期临床试验的剂量限制毒性(DLT)不由CTC的分级决定,而由各个计划来定义。3. 毒性项目毒性的项目如表1所示,采用过敏反应/免疫那样病理生理的毒性区分指标和皮肤科/皮肤那样的解剖学毒性区分加以分类。另外,各个毒性的区分和各个毒性项目按照字母的顺序排列。CCTC20版本的毒性区分过敏反应/免疫听觉器官/听力血液/骨髓心血管系统(心律不齐心血管系统(一般凝血全身症状皮肤科/皮肤内分泌胃肠道出血肝脏感染/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淋巴管代谢/实验室检查肌肉骨骼系统神经学眼球/视觉肺疼痛肾脏/泌尿生殖系统继发性恶性肿瘤性/生殖

8、功能综合征4.CTC的主要修订之处(1)出血可分为“3级或4级伴血小板减少的出血”和“3级或4级不伴血小板减少的出血”。假如出血部位和类型清楚时,则依出血部位不同记载以下毒性项目:中枢神经系统出血、鼻出血、呕血、血尿(非月经期间)、咯血、手术相关出血、黑便/消化道出血、点状出血/紫癜(如皮下、粘膜内出血)、直肠出血/血便、阴道出血。出血部位或类型不能确定时,记录为“出血-其它”。另外,血液/骨髓的区分,参照“血小板”、“血红蛋白”、“血小板输血”及“红细胞输血”项目。出血的分级标准:1级:轻度出血、不需要输血;2级和3级:需要输血;4级:需要紧急输血的大出血。(2)感染根据中性粒细胞数的多少分

9、为:“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临床和微生物上不能确认原发灶的发热):中性粒细胞减少1000/mm3、发热38.5;“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感染”(经临床和微生物学确认):中性粒细胞减少1000/mm3;“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感染”:及“中性粒细胞数不明的感染”四种类型,并外加导管感染。(3)心律不齐进一步分为传导异常/房室传导阻滞、结性/结合部性心律不齐/节律异常、心动过速、QTc期间延长、窦性心动过缓、窦性心动过速、室上性心律不齐(SVT/心房纤颤/心房扑动)、血管迷走神经症状、室性心律不齐(PVC/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律不齐)等。心律失常的分级:G1:无症状无须治疗;G2:虽有症状但不须治

10、疗;G3:有症状且须治疗;G4:危及生命者。(4)疼痛分为腹痛或绞痛、关节痛、骨痛、胸痛、月经困难、性交痛、耳痛、头痛、肝脏痛、肌肉痛、神经性疼痛、放疗引起的疼痛、骨盆痛、胸膜炎痛、直肠或直肠周围痛及肿瘤痛。疼痛的分级标准为:G1:轻度痛、无功能障碍;G2:中度痛、疼痛或应用止痛药可引起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日常生活;G3:重度痛、疼痛或应用止痛药影响到日常生活;G4:不能活动。(5)相关毒性项目的分级标准例1上述的毒性项目中“伴有3级或4级血小板减少的出血”时,出血部位和类型进一步参照“血小板”、“血小板输血”、“血红蛋白”及“红细胞输血”等项目的分级。例2并发“阑尾炎”时,则参照“伴有3级或4级

11、血小板减少的出血”、“不伴有3级或4级血小板减少的出血”、“低血压”及“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项目的分级。例3“腹泻”分类,则参照“伴有3级或4级血小板减少的出血”、“不伴有3级或4级血小板减少的出血”、“疼痛”、“脱水”和“低血压”项目的分级。(6) 在毒性划分的“全身症状”中,增加了“体重增加”、“体重增加-静脉栓塞症”和“体重减少”项目。(7)“血小板减少”的G4由原来的小于25000/mm3改为小于10000/mm3。(8)对须详细信息者,新设定了“毒性模式”及“感染模式”。(9) 增加特殊疗法操作(造血干细胞移植、迟发性放射线反应:RTOG/EORTC标准)。(10) 放疗不良反应的判定,是从放疗开始至90天内出现的毒性,根据CTC标准,而91天以后则采用RTOG/EORTC迟发性放疗反应评价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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