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下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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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定下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账务处理更新时间2009-3-11 14:41:19打印此文点击数色13 書添加到百度搜藏摘要: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 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吗?国税函(2008) 264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就此作一解读。关键词: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解读一、税务规定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 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

2、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 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 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 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 在税前扣除,属

3、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二、会计规定一是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 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第一种,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 利费应当予以冲回。第二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 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 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

4、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二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 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 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 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 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三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

5、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38号一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 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 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三、财税差异协调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原则。根据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

6、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和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规定可知: 税法与会计法规有差异时有如下三个处理原则:第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 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第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第三,如果税务没有

7、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四、实务处理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 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 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但笔者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 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 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

8、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 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 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 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 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 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 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 作为2008

9、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五、案例解析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x14%);而实际使用了 30万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x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 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x14% = 112 (万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

10、20万元(80 +100 305080)。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 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x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 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 “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 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 + 600 + 800) x14%-30-50-80 = 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 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 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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