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美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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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美德。历史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巨大的向心力,一直鼓舞中华民族保持着生生不息的旺盛生命力和活力。具体表现为抵抗外来侵略,为争取民族解放、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捍卫国家统一而献身的精神。它是对自己所属民族或祖国多年形成的民族共同体的热爱意识,包含着较强的地理意义和浓重的民族意识,也是对自己家园故土热爱之情的扩展和深化;它渗透着“天下为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崇高精神,渗透着民族共同体成员对本民族前途命运的深切关注,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现实性;它是对民族自我价值的肯定,能够成为维系民族生存发展的强有力的精神纽带。千百年来,中国之所以能历尽沧桑而不倒,根本原因就是

2、有一种坚如磐石的爱国主义情感和爱国主义信念作为思想基础。这种情感、信念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通过耳濡目染、世代相承,潜移默化地凝聚在人们的心坎里,而且每当生活轨迹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更显得刻骨铭心,成为永志不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成为一种无坚不摧的迸发力与再生力。现代爱国主义是自觉的爱国主义,融合着现代意义的民主意识和民族意识,是对国家忠诚和为之奋斗的责任心。现代爱国主义以民族为基础,以共同的历史经历和人文因素为纽带,加强人们对祖国的忠诚心和凝聚力。在当代中国,爱国就是要爱祖国、爱中华、热爱人民共和国,凝聚全国人民同心同德振兴中华,团结一致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国家强大了,人民

3、才能扬眉吐气,不受欺辱,不被歧视,才能联合一切爱好和平的民族,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由此看来,把“爱国”放在公民道德规范之首,不仅是理之必然,而且也是要成为一个有道德公民的最基本要求。作为一种最基本的公民道德规范,爱国是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和个体素质的精神动力,是祖国大家庭中各民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是民族、国家自强不息的强大凝聚力的根本体现,是维系全体中华儿女自尊心、归宿感、责任感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现实生活中,爱国主义不仅是对祖国的责任感,而且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相联系,具体落实到对社会、本职工作和家庭的责任感上。它还与集体主义相联系,进而体现为每一个中华儿女为了民族和国家的整体

4、利益、长远利益,放弃自己的暂时利益和个别利益,服从并成全“大我”,奉献个人的一切直至生命。因此,加强对公民的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国民强烈的爱国意识,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程。爱国必须守法守法是爱国的必然要求爱国就必须守法。法是国家意志。在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法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和根本利益,是国家用以判断人们行为的标准,也是确认和保护人们的主动性、创造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创造更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手段。所以,紧跟“爱国”之后,把“守法”确定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十分确切、极为必要的。守法是一个文明的现代国家对公民的起码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民基本的行为准则。对

5、于任何国家的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而言,法的遵守都是其至关重要的一环。人们守法的程度历来是检验“法治”水平最基本的要件之一。守法就是遵守法律禁令、履行法定义务以及享受合法权利。在新时期,我国的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公民守法就是尊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志。借助于社会公众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树立公民法律参与的热情,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生活的一部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而公民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的增强,必然会促进公民爱国主义情感和主人翁意识的增长,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可见,爱国与守法是互相促进的。爱国必须守法,守法是爱国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在一个现代法治

6、国家,要保障人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必须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所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守法问题,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以下原则:第一,对公民实行“法不禁止即是允许”的原则。实行这一原则,为人们从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动地进行生产生活预留了广阔的空间,确保公民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发挥公民的主动性、创造性,弘扬人的主体性。第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行“法不允许即是禁止”的原则。实行这样的原则,能有效地防止滥用职权。国家公职人员守法在人民群众中起着表率作用和号召作用,通过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为,还能及时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法律秩序。第三,对各种社会团体和政党实行“必须在宪

7、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不仅政府要受法律的约束,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带头守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础。遵守宪法、法律和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执政党守法实际上正是体现了党的领导,而违背宪法和法律,就必然削弱和损害党的领导。爱国守法是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石爱国守法,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石。法制建设属于制度文明建设范畴,道德建设属于思想文化建设范畴,二者相辅相成,都属于广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纲要中提出的“爱国守法”,正是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初始点和基石。纲要提出:“公民道

8、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深化和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我国宪法,成为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为此,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观念,使人们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就

9、是“法律的统治”。它不仅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至上性、权威性、排他性,而且是一套蕴含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国家权力受到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的有效制约,依法获得,依法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等价值理念和治国方针,更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道义观而不是单纯依靠强迫性的权力建立的秩序。在这种“法治”状态下,国家权力以及各种社会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人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被严格地遵守和积极地利用,人们树立起牢固的法律信仰。社会生活既有活力,又十分稳定,生产力将获得发展,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就有保障,且不断提高。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法治和德治,是整个治国方略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公民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个民主、富强的法治国家必然是人民安居乐业、诚信守德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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