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易爆物品储存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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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易爆物品储存注意事项 1、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高压线的防火距离,应按建筑制定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易燃仓库堆料场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垛与堆垛之间用留3m宽的消防通道。 3、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如氧气和乙炔气要分别独立存放。 4、易燃露天仓库的四周内,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5、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

2、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6、存储稻草、锯末、煤炭等物品的堆垛,应保持合格通风,注意堆垛内的温度湿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或水分过低时,应及时采纳措施,防止其自然起火。 7、在建的建筑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不得将木工加工区设在建筑物内。 8、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存存储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的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a)易燃物品的装卸管理 1、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物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装卸物品。 2、物品运达卸货地点后,应及时卸货,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卸货后,车辆应及时离开。 3、装卸车辆与货堆之间

3、要有安全距离。 4、车辆进入仓库或堆料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防火罩。装卸过程中,发动机必必需熄火,并切断电源。 5、在仓库和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必需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 6、易燃物品装卸作业,必必需严格遵守规程,不准碰摔、撞击、重压及倒置。物品应码放整齐,捆扎牢固,依据物品性质,采纳相应的防水、遮阳和控温等措施。 7、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必必需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和可燃物品。 8、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b)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 1、仓库和堆料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假设有困难必需设置架空电力线路,架空电力线与露天

4、易燃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线杆的1.5倍。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必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2、仓库或堆料场所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纳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照明灯具 与易燃堆垛间至少保持1m的距离,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储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点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4、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必需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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