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全文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57528938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17.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法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食品安全法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食品安全法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食品安全法全文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食品安全法全文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法全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法全文(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 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 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 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 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 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 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统一领导、指 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 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息公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

3、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 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 调整。第六条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 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标签、标识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 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 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 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

4、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 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 锁经营、配送。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息,对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 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 人给予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

5、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 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 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 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 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 专家组成。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1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息和资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 院有关部

6、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息进行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 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 ;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 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授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食品安全

7、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息,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 安全风险预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息公布授权主管部门公布。第十四条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 家参加。屠宰畜禽检验规则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 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 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强制性食品标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一条国家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

8、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标 准,并在企业内部实施。第四章食品检验2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经资质认定的 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或者其 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制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 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 活动。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 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 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

9、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复检。微生物指 标不得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负责制定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条件和检验规范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10、的国家实验室进行复检。国家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要 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 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 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 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 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 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 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第三

11、 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的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自收 3 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年。第三十九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 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保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要

12、求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婴幼儿主辅食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食 品安全监管码。4 第四十条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其 生产的食品上市之前,向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合格息以及实时更新 的其他息。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说 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标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 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二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 有虚假

13、或者夸大的内容。第四 *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 食品时,应当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店等固定场 所经营。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六章食品进出口5第五十四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 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 进口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标准、条约、 协定要求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食品

14、 安全主管部门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五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第五十 九条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 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条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 进出口食品安全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口商、出口商 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有 不良记录的进出口企业和出

15、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其进出口 食品的检验检疫。第六十一条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区)缔结的条约、协 定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 协定的规定。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六十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定期 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 安全事故隐患。第六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 按照食

16、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食品 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关证据。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负责寄生虫和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的流行病学调查。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对非传染性食源 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查明原因,并将调查结果通报 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食用农产品引 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要向农业主管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