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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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404(颁布时间)19970404(实施时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盟市科学技术协会、旗县

2、(自治旗、市、区,下同)科学技术协会及苏木乡(民族乡,下同)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第三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法律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科协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五条自治区、盟市、旗县依法建立科协及其独立办事机构。苏木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

3、织。第六条各级科协由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学会、研究会、协会(以下通称学会)和下一级科协或者科协基层组织组成。第七条科协委员会由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科协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八条旗县以上科协的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同级科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由该科技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九条专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待遇。兼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

4、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享有本单位人员同等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其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实绩应视为本职工作业绩。第十条农村牧区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是农牧民自愿组织的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群众组织,旗县、苏木乡镇科协应当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科协要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科协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工作。第十三条科协有责任向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科协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技术

5、咨询和攻关活动。科协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和委托,组织或者推荐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参与或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事务。第十四条科协及学会要积极发挥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科协依法开展境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第十五条科协要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技工作,普及科学知识。科协要在农村牧区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培养农牧民专业人才,在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科协及所属组织要动

6、员和组织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扶贫,帮助贫困地区依靠科学技术脱贫致富。科协应当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培养后备科学技术人才。科协要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六条科协应当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第十七条科协要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协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和显著业绩的组织和个人。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科协或者学会开展活动。第十九条科协的经费来

7、源:一、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专项经费;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三、国内组织或者个人的资助;四、国外友好人士或者团体的捐赠;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科协的行政、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单独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的投入应当逐年增加。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协的基本建设以及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协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科协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和奖励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三条科协的资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事业投入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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