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村里石山的合同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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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村里石山的合同篇一:承包荒石山协议书承包荒石山协议书甲方:乙方:就甲方位于荒石山承包给乙方(开采、开发、经营)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拥有荒石山总面积大约8千亩,含盖三个自然村,长期荒放,无法种田。后经三个村委全体成员研究决定,并征求全体村民同意自愿将荒石山承包给村民(系乙方)开发、开采、经营。二、乙方自愿承包荒石山,自愿开采、开发、经营此山。三、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将该荒山作价为人民币万元。承包期限为年。四、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开采、开发、经营此山,保证不设障碍、不从中干预,确保乙方自主经营。五、乙方承包后在开采、开发的过程中如遇村民或某一级政府干预,甲方

2、要积极配合乙方,支持乙方,确保乙方利益不受损害。六、乙方在此承包地块内开设石子厂、石厂、爆破或修路等,要保证村民安全,保护村民利益,遇到和村民牵连之事协商解决,协商不妥时,甲方协助乙方协调解决。七、如果乙方在开采、开发、经营活动中需要办理生产、经营等手续时,需要甲方时,甲方要积极配合给予协助和支持。八、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本村或外村村民不得在此承包地块内采石、挖土、开荒、种地等,影响乙方生产经营,发现此类现象甲方协助乙方清除和制止。九、甲方将荒山承包给乙方实属自愿决不能因时价变化等多种原因而给乙方施压或强迫终止协议。甲方对此承诺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十、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时,乙方将人民币万元,一

3、次性交予甲方。十一、此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三个村)各存一份,乙方和公证处各持一份。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公证机关(盖章):年月日篇二:承包开采合同书承包开采合同书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通过全体群众讨论决定,同意将本屯地名“”(四至界限以图标为准)将权属范围清楚的承包给乙方开采,在本着诚实、守信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一、承包期限:本合同的开采期限于年月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采完为止,无价值开采合同自行终止。二、租金及支付方式:承包石山开采的租金为

4、每吨人民币元整,以过磅为准,每季度结算一次,以此类推。三、甲方保证所发包给乙方开采的石山范围内界限及权属清楚,乙方在开采过程中如有外来干涉及权属纠纷则由甲方负责处理。需要修路或堆放废料时的用地,属于甲方各农户的耕地,甲方帮助乙方与各农户协商解决,属于甲方集体荒山或荒地的,则无偿给乙方使用。修路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四、本合同不受甲方内部人事变动的干预,如果甲方领导变动,仍按原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违约,如有违约,除继续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外,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

5、关法律责任。六、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税费,工伤事故等情况,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七、乙方在开采过程中,所堆放在耕地的废渣,在合同终止时,要进行回填平整。八、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的在不违背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并具有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九、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及群众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附:群众签字名单:篇三:荒山承包合同甲方:乙方:关于荒山开发承包一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避免纠纷(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一、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四议两公

6、开会议全票通过。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四议两公开会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二、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承包给乙方从业,地东至,南至,北至,西至。三、承包期限为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包期间,甲方的所有石灰石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包。四、承包费用为每年元五、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向甲方预付承包费用开工时乙方向甲方付元,剩余款项每年交甲方六、乙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七、乙方因开发承包荒山期间需用电、修路、架设管道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发生纠纷时由甲方帮助协商解决。八、乙方在开采中不得越界开采,涉及高压线路和国家各管理部门所涉及事宜,如工商、税务等,由乙

7、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担负责任。九、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项目;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甲方不予干涉。十、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自行转包、转让、出租,进行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合同终止。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十二、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面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和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乙双方名称变更。十三、本合同书未经事宜,经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十四、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有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乙方在承包甲方荒山后,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在手续办理完善后方可开工,如手续不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开工。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负责人(签章)乙方: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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