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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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保护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1年2月29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2000年3月20日起各级保 护 区通用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

2、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二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

3、量标准?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类标准。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一利用污水灌溉;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一 级保 护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4、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以下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撤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

5、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施,而是排污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二级保护区二 级保护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以下规定: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原

6、有排污口依法撤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二、二级保护区内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

7、施。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工程,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准 保护 区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修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平安。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以下规定:三、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三、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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