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事务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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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啤(鄂)字2004 号财产保险事务工作流程一、目的为保证公司发生财产保险事故时,及时、有效地向保险公司依约索赔并顺利回款,最大限度地化减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财产保险合同,制定本流程。二、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公司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事故的通报、处理及索赔。三、责任本流程由法务专员负责起草、解释与修改,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签发。四、生效日期 本流程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五、正文财产保险工作基本原则1、公司内的财产保险具体事务及与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和索赔工作由法务专员负责,并直接向财务总监汇报工作。 2、凡保险

2、事故涉及的赔付或修理费用由相应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向公司申请费用,但报财务总监审批前,应征询法务专员的意见;上述费用由法务专员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负责敦促回款。财产保险各险种保障范围1、财产一切险:房屋及建筑物、室内财产、库存及产品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免赔额3000元;机器设备因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免赔额2000元;保险柜(箱)或运输途中的现金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锅炉压力容器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直接损毁,免赔额2000元;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在运输

3、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坏或灭失,水路运输免赔额2000元,陆路运输免赔额5000元。 2、公众责任险:因公司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免赔额3000元。 3、产品责任险:由于公司所生产、出售或提供的产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免赔额3000元。4、雇主责任险:公司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受伤、残疾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5、机动车辆险:公司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公司

4、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100000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由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20000元/每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处理程序1、财产一切险:保险事故通报:估损在3000元以上事故,受损财

5、产管理部门应于知道出险后24小时内向法务专员通报;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估损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保险公司需查勘现场时,法务专员应及时通知受损财产管理部门;估损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事故,受损财产管理部门在处理中发现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时,应及时向法务专员通报;法务专员应按月汇总出险事故,并于每月10号前报财务总监、总经理。 保险事故处理:出险后,受损财产管理部门应在公司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抢救措施尽量将损失减至最小;受损财产管理部门拍摄现场照片;受损财产管理部门保留事故现场痕迹和受损财产残余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进

6、行现场查勘;受损财产管理部门向所有目击证人索取姓名和联络方式;由受损财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法务专员清点受损财产,确定初步损失;由受损财产管理部门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出具事故报告,报法务专员审核,法务专员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由受损财产管理部门拟定详细重置或恢复施工方案和预算,并按公司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向公司申请费用,但报财务总监审批前,应征询法务专员的意见;由受损财产管理部门按公司批准的方案和费用进行损失恢复;受损财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根据需要协助法务专员提供以下索赔文件:A、损失清单: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受损数量或程度;B、受损财产修理或重置费用发票、受损财产固定资产卡片或购

7、置发票复印件;C、出险当月资产负债表、产品成本报表;D、盘存表、库存出入库流水帐或日报表(存货受损时提供);E、受损原因为火灾或爆炸的,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灾害的如暴风、暴雨、雷击等需提供气象部门证明;财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F、设备受损时,需提供厂家或具有鉴定资格的修理单位出具的受损原因鉴定报告;产成品或存货受损时,如对保险公司定损程度有异议或者需定全损的,需提供法定部门检验报告;G、出险后如发生施救费用,需提供费用清单及发票,发生的费用需在抢救受损标的过程中发生,且直接用于施救目的;H、事故照片; I、其它必要文件。2、公众责任险:保险事故通报:凡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相应

8、的管理部门应于知道出险后2小时内向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并向法务专员通报;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需查勘现场时,法务专员应及时通知相应的管理部门;对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且估损在3000元以上的事故,相应的管理部门应于知道出险后24小时内向法务专员通报;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估损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需查勘现场时,法务专员应及时通知相应的管理部门;对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且估损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事故,相应的管理部门在处理中发现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时,应及时向法务专员通报;法务专员应按月汇总出

9、险事故,并于10号前报财务总监、总经理。 保险事故处理:参照产品责任险处理。3、产品责任险:保险事故通报:估损在5000元以上事故,客户服务中心应于知道出险后48小时内向法务专员书面通报;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估损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估损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事故,客户服务中心应汇总后于每周四上午九时之前向法务专员书面通报;法务专员应于每周四下午四时之前向保险公司书面通报;客户服务中心应按月汇总出险事故,并于每月5号前报法务专员,法务专员审核后于10号前报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 保险事故处理:5000元以下案件

10、,客户服务中心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出具事故报告,准备相关索赔文件,经法务专员审核合格后,报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批准后,客户服务中心即可向受害人付款;5000元以上案件,客户服务中心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出具事故报告,准备相关索赔文件,经法务专员初步审核合格后,报保险公司核准;保险公司核准后,报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达10万元时,需同时报总经理审批;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客户服务中心即可向受害人付款;客户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向法务专员提供以下索赔文件:A、受害人自述事故经过、受害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受害人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B、第三人证人证言、第三人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C、受害人病历、出院

11、小结;D、爆瓶实物或照片、受伤部位照片;E、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发票原件;F、误工费证明(治疗医院病休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G、伤残鉴定;H、消协调解书/和解协议书;I、受害方出具的收款凭证;J、受损财产购置或修复发票,造成消费者财产受损如损失程度无法确定,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的损失鉴定报告;K、其它必要文件。4、雇主责任险:保险事故通报:估损在1000元以上事故,人力资源部应于出险后24小时内向法务专员通报;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估损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估损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事故,人力资源部应汇总后于每周四

12、上午九时之前向法务专员书面通报;法务专员应于每周四下午四时之前向保险公司书面通报;人力资源部应按月汇总出险事故,并于每月5号前报法务专员,法务专员审核后于10号前报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保险事故处理:人力资源部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出具事故报告;法务专员根据事故报告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并报财务总监批准;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控制有关费用,若需公司先行垫付费用时,按公司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向公司申请费用,但报财务总监审批前,应征询法务专员的意见;人力资源部准备相关索赔文件,经法务专员审核合格后,报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达10万元时,需同时报总

13、经理审批;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即可向出险员工付款;人力资源部应根据需要向法务专员提供以下索赔文件: A、损失清单:出险员工姓名、索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或死亡补偿;B、住院(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C、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及发票;D、误工费证明:出险前连续6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E、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伤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鉴定;F、出险员工身份证复印件;G、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法医鉴定书;H、户口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复印件;I、出勤记录/证明;J、其它必要文件。5、机动车辆险:保险事故通报:出险后,司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通知有关事故处理部门外,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总

14、经办车队安全主管和法务专员通报;估损在50000元以上或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法务专员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总经办应按月汇总出险事故,并于每月5号前报法务专员,法务专员审核后于10号前报主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 保险事故处理:总经办车队安全主管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出具事故报告;法务专员根据事故报告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并报财务总监批准;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若需公司先行垫付费用时,由总经办按公司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向公司申请费用,但报财务总监审批前,应征询法务专员的意见;如事故预估损失金额市内(含郊区)低于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下同)、市外低于人民币

15、1000元,经法务专员报保险公司同意后,均无需现场查勘,但事后总经办应提供受损车辆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给法务专员审核或在修理前通知法务专员,以便保险公司审核或查勘;保险公司需现场查勘时,当事司机应积极配合;对重大事故,法务专员应会同总经办车队负责人及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前往现场查勘;车辆在外地(武汉市外)出险,经法务专员报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在当地修理或临时修理;事故车辆需到外地(武汉市外)修理,经法务专员报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外地修理厂修理;总经办准备相关索赔文件,经法务专员审核合格后,报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达10万元时,需同时报总经理审批;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总经办即可向修理厂家或受害人付款;法务专员经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会同保险公司理赔部、总经办共同选定维修厂家,原则上所有事故车辆必须在选定的维修厂家修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付至该维修厂家;总经办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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