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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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簽不簽?勞動合同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是我國的第一部勞動合同法,必將對規范勞動關系發揮重要作用。與其他眾多法律一樣,保護弱勢群體,是“草案”的立法原則之一,而通觀整個“草案”,弱勢群體是雇員而非雇主,因此,企業如何在勞動合同法正式頒佈之後避免勞動爭議,或因此而遭受損失,就成瞭每一個企業傢關心的話題勞動合同法正式頒佈後,企業和員工到底簽合同好還是不簽合同好?這個問題表面上看似沒有疑問,實際上很值得分析。道理很簡單,勞動法實施11年來,企業的勞動合同意識還非常淡薄。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去年底的調查,中小型非公有企業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為什麼會這樣?從經濟

2、學的角度很容易找到答案,因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說是企業的一種理性選擇假定企業與員工簽訂合同,無非是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對員工不利,第二種情況是公平合理。對企業不利的情況,一般是不會出現的,因為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企業手裡從企業的角度看,自然是傾向於第一種情況的,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僅僅把企業和員工簡單地看成博弈的雙方,那麼,對員工不利就是對企業有利。但在這種情況下,簽訂合同就不如不簽訂合同。因為與其讓員工知道瞭不利而不簽訂合同,或被迫簽瞭對自己不利的合同而影響工作積極性,還不如讓他糊裡糊塗地幹活。這也就是80%以上的中小非公有制企業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所在如果要讓員工樂意簽訂,就

3、必然是第二種情況:合同公平合理。但相對於合同對員工不利的情況來說,要做到合同公平合理,就必然會增加企業的成本,這是企業老板們所不願意的。並且,如果有瞭合同而不兌現,員工要麼上法庭告你,要麼消極怠工。而一旦上法庭,因為合同上白紙黑字寫著,企業就必敗無疑。而如果沒有合同,一般來說,員工即使吃虧瞭也不會打官司;即便打官司,隻要不違反勞動法,也不一定輸當然,也有一些企業與員工簽訂瞭勞動合同的,這其中又有兩種情況,一是企業的法制觀念強,管理規范,在用人方面有良好的理念,認為保護員工利益、調動員工積極性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另一種情況是迫於員工的壓力以上是在勞動合同法沒有出臺之前的基本情況。那麼,勞動合同

4、法出臺之後呢?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又會怎樣?也分兩種情況來說。第一種情況是,員工壓根兒就不知道要簽訂合同,或者,即便是知道要簽訂合同而沒有簽訂,但沒有在出現爭議時走上法庭,最多是牢騷滿腹或消極怠工,那麼,對於企業來說,與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的結果是一樣的但凡事不怕一萬隻怕萬一,萬一要是員工告上法庭呢?何況,現在人們的法制觀念大大增強瞭,所以,出現爭議後走上法庭不僅僅是“萬一的事情瞭按照“草案”中的有關規定,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候,隻要事實上勞動關系成立,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庭也會認為勞動關系的成立,並且一旦發生爭議,當企業不能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明時,法庭會“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準”。這樣,對於企業來說,與其在一些不確定的事情上增大風險,還不如事先把這些不確定的事情明確下來。比如兩兄弟合夥做生意,事先沒有說分錢的比例,等到生意做完瞭,都想多分,隻好請父親來斷。“皇帝愛長子,百姓疼么兒”,做父親的自然就堅持一個原則:“有利於么兒的理解。”於是老大就吃虧瞭。如果當時以合同方式確定下來怎麼分,那既不會去找父親,也不會讓老大吃虧。現在,企業就是老大,員工就是么兒,而法院就是父親所以,在勞動合同法正式頒佈後,對於企業來說,簽訂合同比不簽訂合同好(編輯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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