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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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7号2010年9月20日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2、许可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四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进行许可和监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五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活动。铁路餐车使用餐料应当保持清洁,即时加工,隔餐食品必须冷藏。站车内供应的自制食品应当实行检测备案制度。专供旅客列车的配送食品应当符合保质时间和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第六条 食品运输车辆应当安全

3、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防止食品污染。禁止承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混运。食品运输经营者发现可能受污染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第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报告,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

4、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在2小时内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第十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定期向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情况。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境口岸及出入境列车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合资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临管线和铁路多种经营

5、企业。铁路站车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与运输有关的机务车务工务电务车辆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所属站段(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在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专供铁路站车使用的食品的配餐生产,属于铁路运营食品餐饮管理范畴,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名单1.哈尔滨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沈阳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3.北京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4.太原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5.呼和浩特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6.郑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7.武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8.西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9.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0.上海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1.南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2.广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3.南宁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4.成都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5.昆明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6.兰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7.乌鲁木齐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8.青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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