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海螺水泥.doc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57372503 上传时间:2024-01-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丰海螺水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长丰海螺水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长丰海螺水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长丰海螺水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丰海螺水泥.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螺水泥关于合肥工程水泥供应情况的澄清长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海螺集团为响应安徽省政府号召,为解除濒临破产的原长丰县水泥厂的困境、解决长丰县水泥厂职工就业问题而设立的。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在合肥市、长丰县的大力支持下,海螺集团投资兴建了年产150万吨水泥粉磨系统,投产以来,公司已累计产销水泥980万吨,实现利税3亿多元,不仅促进了长丰县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有力地支援了近年来合肥市的大建设、大发展。合肥市一直是长丰海螺的水泥销售主区域。2009年6月份,长丰海螺取得了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架桥、轻轨1#线、新桥机场航站楼、南北高架一号线、裕溪路高架桥、畅通一环J标

2、(大通路-滨河路)等重点市政工程的水泥供应权,在随后的合同签订及供应过程中,为响应支持合肥大建设的号召,在合肥市重点工程管理局的要求下,将原投标合同量调整增加了约23万吨,共计达到694048.7吨。从2009年8月21日开始供应,至2010年10月12日,长丰海螺累计向合肥市重点工程供应水泥518609.76吨,日均1244吨,双方合作十分愉快。从2010年10月13日起,因安徽省电力调控,长丰海螺水泥生产原材料来源受到较大影响,熟料资源紧张,价格大幅上涨;与此同时,按照合肥市节能减排要求,长丰海螺从10月13日停产至11月10日;11月11-30日期间执行“开三停四”。受此影响,长丰海螺累

3、计减产20万吨,导致水泥供应量大幅减少。面对限电的困难局面,为尽可能减少对市政重点工程的影响,长丰海螺停掉非重点工程客户,仅保供合肥市重点工程和合肥机场、合福高铁等重点工程。经与客户协商按照产能发挥同比例供应,长丰公司每天仍从有限的资源中向合肥市重点工程供应306吨水泥,占公司限电期间产量的60%。进入12月份后,虽然限电解除,但由于受到熟料资源持续紧张、价格一路走高、运输费用上涨、成本大幅上升等的影响,长丰海螺公司供应重点工程亏损巨大,水泥保供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12月16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致函长丰海螺公司,要求将日供量由原来的日均1300吨调增到6000吨。而长丰海螺产能规模只有40

4、00吨/天,根本无法满足需求。前期的拉闸限电,直接导致巢湖以及安徽沿江地区的熟料企业停产,熟料市场极其短缺,长丰海螺主要从巢湖区域采购熟料,12月份熟料到厂价已经上涨到560元/吨,且有价无市,熟料资源仍得不到充分的保证。合肥市场的水泥价格也因此上涨到近500元/吨。11月10日起,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整,运输熟料的汽车运输费用也大幅上涨;且柴油价格连续上调(10月26日、12月22日连续两次上调540元/吨),汽车运费成本也进一步增加,导致熟料价格及熟料运费进一步上升,造成长丰海螺生产成本大幅上涨。按照当前的熟料价格测算,长丰海螺PO42.5级散装水泥生产成本已经超过500元/吨,而长丰

5、海螺供应的合肥重点工程水泥出厂价为242.2元/吨,每供应一吨合肥市重点工程水泥,承受着每吨近258元的亏损,公司运营举步维艰。(备注: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合肥市PO42.5级水泥的市场信息价,2009年6月参加投标时的市场信息价为332元/吨,2010年11月份的市场信息价为540元/吨,上涨幅度达208元/吨。)面对困难的局面,为满足市场需求,长丰海螺依托集团优势,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一是通过集团公司紧急从省内的铜陵海螺、怀宁海螺、全椒海螺等集团下属子公司调剂熟料,但由于以上工厂也纷纷接到限电通知,可供资源非常有限。二是为保证南北高架、合裕路高架等工程供应,长丰海螺大幅

6、减少部分其他重点工程供应,停止了长期操作的搅拌站客户,面临着后期客户丢失、市场丢失的严重危机。三是加强生产组织,确保在资源保证的前提下,尽可能开足马力,组织生产。但由于受制于现有产能,即使目前工厂满负荷运转、生产高标号水泥,也难以达到市重点工程局要求的每日不低于5000吨高标号水泥的需求要求。鉴于水泥供应的持续紧张,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12月22日,合肥市重点工程管理局以长丰海螺水泥公司供应水泥违约为由,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长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并于当日现场冻结了长丰海螺公司账户,封存了公司账务系统,提走了长丰公司两台车辆,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严重受阻。对于合肥

7、市重点工程管理局的这一行为,我们认为不妥:其一,作为限电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保供困难,不是厂方责任;其二,双方作为长期合作伙伴,在遇到困难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相互信任的原则进一步协商解决。为此,我们建议:一、依据采购合同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第1条“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依据该条款规定,根据长丰海螺产能规模,合理排定重点工程进度和水泥需求计划,适当延长工程施工时间和水泥合同供应期限,确保重点工程水泥的连续稳定供应。二、希望双方应从合作共赢、长远发展的角度,采取相互理解、友好协商的办法,商讨解决合同履约问题。三、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水泥供应量,应立即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严重背离市场规律的行为应该予以妥善解决,建议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水泥供应价格。长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