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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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 年第19 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 号)、财政部财政扶贫 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 策。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 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 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 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2、。第三条 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 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 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第五条 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配套资金 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 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 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

3、境地区。第七条 资金投向 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 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 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有效改 造中低产田。(二)小型农田水利 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 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 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三)草场建设 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 基础设施建设。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 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五)小流域治理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村容村貌。(六)片区综合开发 山、水、路、田

4、、林、牧综合治理等 基础设施建设。(七)林业示范 经济林和苗木基地;护田林、护路林、 速生丰产林;治理水土流失,封沙治沙、生态防护林和薪炭林。 抢救濒危物种,建设濒危物种种籽繁育基地和推广基地。(八)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 管理费由国家发改委计提随 计划下达。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 档案管理以及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交通费等开支。第四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规划管理 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自治区编制省 级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五年规划。第九条 项目库和平台管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建 立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盟市、旗县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从 进入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提取,凡

5、没有进入项目库的不 准列入年度计划。以工代赈项目逐步实现科学规范、便捷精准管 理。使用“扶贫投资项目精准管理实时监测平台(” GIS 网络平台), 依据登陆 IP 网址,登陆名称、密码,逐级在线上报建设项目, 履行项目审核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档案归档程序。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十条 项目安排原则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党 委、政府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国家发改委 的要求,按照以工代赈投向,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原则,相关盟市、 旗县按照原则选择和安排项目。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分配原则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 家发改委年度投资规模,根据贫困旗县人口数量、地方财力、贫 困地区农牧民人

6、均可支配收入,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资金 使用效益等因素测算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和自治区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的年度理论投资规模,切块下达盟市,盟 市再分解下达旗县,由旗县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程序 旗县按照当年计划规模编制年 度实施方案,由盟市发改部门批复实施方案,报上级管理部门备 案。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 序进行管理。项目由乡镇、苏木上报至旗县发展改革委,旗县和 盟市发展改革委逐级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和 GIS 网络平台上报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件包括年度资金计划表、项目汇总表、项 目建设表、项目备案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等。

7、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执行和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投资计划,在 20 个工作日 内分解下达至盟市发展改革委。计划下达后,各地应当尽快做好自治区计划的分解落实与督 促工作、组织施工。在施工季节内,没有正当理由 3个月不开工 的,将进行调整。对上年度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未按质、 按量、按时完成的,视情节严重,核减或者不安排下一年度以工 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更改,由盟市发 改委变更批复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备案。第十五条 项目配套和招投标 国贫旗县原则不要求地方 配套。以工代赈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8、委员会公告 (2014 第五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可以不进行 招投标。第十六条 投资补助范以工代赈资金仅限用于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和部分技工工资等,不允许预留不可预见费。各地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参考以下标准执行。范围和标准:一)基本农田 田间工程建设补助每亩 1200 元。二)小型农田水利 小型水利节水增效工程补助每亩1000 元。(三)草场建设 饲草料基地补助每亩 1000元、棚圈建设 补助每平方米300元。青贮窖建设补助每立方米 200元。四)乡村道路 每公里补助50 万元。五)小流域治理每平方公里补助 40 万元。六)片区

9、综合治理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治理定额补助 500 万元。(七)林业示范 林业示范建设按照以上投资标准,依据造 林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计算,工程包括育苗温室、推广繁育、 节水灌溉、生态防护和抢救濒危物种等。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按照 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 管理方便、安全适用。各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会同业务主管部 门切实把好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审查关。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 旗县级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及时组 织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向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提出开工申请, 具备开工条件的下发开工通知,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 金。凡列入施工计划

10、的工程,不适宜群众参与且技术较复杂的项 目,必须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 和技术负责人制,有效地监督工程质量和控制工期。旗县发展改革委(局)和工程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吸收当地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确保劳务报酬政策落到实处。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当年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用 工标准进行核定。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一)验收程序及验收方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自治区、盟 市、旗县三级分别验收制。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工 程决算,收集整理提供验收的全部资料,写出竣工报告,向旗县 发展改革委(局)申请验收。旗县发展改革委(局)对所有项目 逐个验收完毕后,写出验收总结

11、报告,再向盟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抽验。盟市对项目旗县实行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重点抽 查项目不得少于项目总数的 30%,盟市检查验收完毕后向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验收报告。自治区对盟市、旗县验收采取 推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推荐 12 个,随机抽查 35 个工程项目。自治区验收后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呈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二)验收内容 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及质量、投 资及使用、档案资料及图片、以工代赈项目标志碑牌设置和后期 管理情况。(三)必备资料 工程竣工后,旗县发改委要按照“项目申 报、审批、施工、验收”等阶段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必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四)验收时间项目

12、旗县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统一组织验收。当年项目当年验收。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 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财政统一报账制管理。项目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财 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财政部门 先期拨付 30%左右启动资金,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建设资 金。工程完成后,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审计部门验收签字 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费用支出明细和各种有效支出凭证进行报 账。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 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 据,经项

13、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中用于贫困群众的 劳务报酬 资 金,各地建立由受益人、项目乡镇(苏木)负责人、旗县发展改 革委(局)负责人等多级签字领取制度,确保劳务报酬足额用于 贫困人口增收。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以工 代赈总资金的 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 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 质量存在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 转为维修费用。(一)未列入年度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的;(二)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四)拼盘项目

14、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五)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的;(六)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的;(七)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八)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的;(九)用于扶持各部门经济实体的; (十)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的; (十一)用于大中型基建项目的; (十二)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的; (十三)用于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的; (十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的; (十五)用于其他与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的;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七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 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

15、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工代赈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必须 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第八章 以工代赈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七条 旗县发展改革委(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 求,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 察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以工代赈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采取自查、互查、抽 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本地以工代赈项目 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必须限期如数 归还,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 标。(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在 安排下年度资金规模时加倍扣减违规额度,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四)项目未能按时完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不按时报送 项目进度、审计稽察有问题的。第三十条 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和实施 成绩突出的项目旗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度资金倾 斜;对管理和实施不到位甚至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旗县,酌情扣 减投资。第九章 附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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