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分析点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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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单元第三课 1公路晨跑21名师生被撞身亡 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非常必要 (热点材料)2005年11月14日早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第二中学初三年级900多名师生在马路上跑操完毕后调头转弯返校时,一辆东风带挂货车横冲直撞碾压过来,造成20名学生和一名教师死亡。11月17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 (分析点拨)(1)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

2、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3)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台北、香港、北京、南京生命接力 (热点材料)2005年11月10日21时,台湾同胞志愿者林淑女和吴佩霓辗转花莲、台北、香港、北京、南京,将一包从台湾采集的造血干细胞送到江苏省南京鼓楼医院血液科病房,输入患者宋德国体内。 (分析点拨)(1)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

3、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 (2)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关爱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第四课1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热点材料)2005年11月25日人民报载文指出,人权的立法保障是实现人权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公民权利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关于保障人身权的规定,包括保护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婚姻自由、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秘密等。我国法律严禁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严禁非法拘禁他

4、人或以其他方法侵犯人身自由;严禁侮辱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荣誉,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个人秘密等。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危害程度、情节轻重予以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 (分析点拨)(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2)人格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赋予我们维护自己生存与尊严的自由和力量,是每个人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的保护神,是我们终身的灵与肉的守护神。我国法律关于保障人身权的规定,

5、对于尊重和维护公民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3)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园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依危害程度、情节轻重予以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公民应增强法制观念,一方面要自觉维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懂得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的人格权 (热点材料)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6、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分析点拨)(1)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集中体现,属于精神性的人格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2)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诽谤、贬

7、低、损害妇女人格,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妇女肖像等侵权行为,轻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广大妇女要增强道德和法制观念,自觉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保护自己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3新闻侵权不容忽视 (热点材料)2005年9月25日人民网载文指出,现代社会中,新闻是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闻侵权纠纷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

8、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分为刑事犯罪行为引起的纠纷和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分析点拨)(1)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人格尊严不可侮,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现代公民应自觉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修养,践行道德,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第五课1网络博客博名当自爱 (热点材料)2005年12月1日人民网载文指出,博客日志对于国人已并不陌生。越来越多的中国网民在网络上申请日志空间并成为博客

9、一族。随着博客部落的日益壮大,近期的博客也出现了“新现象”:那就是博客从匿名变成实名,从平民走向名人。这转变意味着传统的博客隐私性功能已经逐渐淡化,而博客作为利用文字或图片的方式向大众公开展示个人生活的功能愈加明显。博客抄袭、模仿他人网页,转引他人文章,提供超文本链接,以及在网页上使用他人商标都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或商标权;博客公开披露他人信息有可能会造成侵害隐私权,而发表博客日志属于博客对自己的隐私行使公开权的行为,他人浏览观看并不侵害博客的隐私权;博客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从而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博客从最初的“私人日志”功能起步,随着其传播面和公开性的增强

10、,其作为大众新媒体的趋向已经愈来愈明显,这也就更需要我们管理跟上和自律意识的加强。 (分析点拨)(1)网络沟通无极限。博客的出现,扩大了网络交往的领域、对象,改变了网络交往的方式,丰富了人们的人生经验。 (2)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滥用言论白山是法律不允许的。博客一族是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表自己的文字。因此,负责任的博客必须对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右的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 (3)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博客要自尊自爱,更要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4)人人打隐私,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隐私、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博客公开披露他人信息会侵害公民隐私权,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个人隐私越来越难保护,泄露途径多个人难提防 (热点材料)2005年11川24 H新华网载文指出,有人说,在电子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卫的金负,没有隐私可言。你的手机每天都能收到大量的垃圾广告信息;无论在哪里,你都会接到各种“骚扰”电话;甚至你的银行帐户密码也会被人盗走现实生活小的隐私 般是指与特定人的利益或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

12、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隐私权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中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活动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信息又称个人资讯,如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电话、Email,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个人居所、日记本、电子信件等属于个人领域。由于受利益驱动,一 些人会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们的个人隐私。为此,人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披露个人信息,以免留下隐患。一旦此类现象发生,受害者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为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户口簿这些证件要谨慎保管。 (分析点拨)(1)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和

13、传播媒介越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就越大,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也就越迫切。在坚持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以缓解人们对人格独立的担忧,保证人们自由舒畅的生活。 (2)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彼此的隐私。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追究。 (3)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在上网时要掌握网上安全

14、运行的知识,以避免个人隐私在网络中被浏览和扩散。 3家长应学会尊重孩子“隐私权” (热点材料)2005年8月23日新华网载文指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独立性的增强,很多孩子开始有了自己的一些“秘密”,日记就变成了孩子倾诉的“朋友”。但很多父母以对孩子“负责”、“关心”为由,想方设法翻看孩子日记,偷听孩子谈话,殊不知这些父母的做法却正是孩子们最反感的行为。专家建议,父母应尊重孩子们的隐私权,不要轻易去动孩子抽屉上的锁,因为它是用来珍藏孩子的“秘密”的。如果强行打开,孩子的心灵大门就会从此对你紧闭。父母应该平视孩子、走近孩子,多与他们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解决他们的烦恼,给他们一片快乐纯净的心灵空

15、间。 (分析点拨)(1)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隐私权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每个人都有一些不宜公开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私事,如个人的心理活动、日记的内容等。 (2)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公共准则。个别家长为了了解孩子情况以弄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孩子抽屉、看孩子日记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这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孩子的隐私。要想了解子女的情况和思想,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第六课1、2000年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步伐加快 (热点材料)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取得历史性进步,2004年,全国“两基”人口覆盖率由2000年的85提高到936。成人扫盲取得巨大成就,2001-2004年,全国共扫除文盲803万人,年均扫除文盲200多万人,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4左右,成人识字率居发展中人口大国前列。教育的性别差异进一步缩小,中国小学适龄女童基本都能接受教育,2004年女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893。 (分析点拨)(1)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我国大力普及全民教育,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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