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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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及发展对策前言近年来,在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正确指引下,在各县教委,社管办各位领导重视、鼓励和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我国社会力量办学得到迅速发展。一批办学思想端正、规模效益显著,办学特色突出的各类民办学校不断涌现,逐步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见成效。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稳定性,整体实力很脆弱,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很多,因此,对我国民办教育现状的研究很有必要。目录摘要我

2、国的民办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起步、快速、规范的过程,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改进,使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在管理模式和教学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当然,在发展进程中出现困难和问题是难免的。但是,当问题日渐成为影响和干扰我国民办教育积极健康发展的因素时,必须采取合理的发展对策及改进建议,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民办教育走上日益规范化的道路。关键词:民办教育、现状、发展对策和建议正文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一)起步探索期(1978-1991)1984年3月诞生了全国第一家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公助体制的民办高校北京海淀走读大学。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

3、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1985年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中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4、,是国家办学的补充。”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实践中仍旧是“国家办学的补充”。而且这些政策仅仅是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至于应该如何办学还需要举办者自己探索。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零起步,在并不理想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中艰难地获得生存和发展。(二)快速发展期(1992-1996)1993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还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这十六字方针。此后不久,民办教师与学生地位平等也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

5、行规定中得以明确。1995年中国教育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有了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1999 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三)规范发展期(1997至今)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开始进入依法办学、依法治理、依法行政阶段。1999 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我国民间办学活动再度亮起绿灯,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这是

6、中国高层领导人对民办高等教育第一次作出明确的肯定性表态。此后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一法一例使得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依法办学的新时期。2007 年1月,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这又标志着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又上了

7、一个新台阶。二、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至今,陆续发布一些同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据,体现了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高度重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1992年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

8、和“八五”计划要点规定:“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体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革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试点。”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

9、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办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的里程碑。(二)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总态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在学人数均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据2003年教育部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简况表明: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7万余所,在学人数1400多万人,范围涉及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 1.企业集团办学。这种办学形式有资金、人才、管理经验的优势,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决策及时,管理科

10、学,是目前民办教育市场上最好的办学形式。2.股份制学校。这种办学形式可以集中各个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及骨干教师参股,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走向,很有发展潜力。3.国有民办学校。这种办学是将国有学校实行民办改制,在学校发展的初期、中期会很有活力。但这类学校产权不明确,或占用国家教育资源可能将逐步退出民办学校名牌竞争的行列。4.培训学校。这是一种既无固定资金,又无固定教育教学场地,同时又无固定教师的流动性办学形式,所以这类民办学校的不稳定性最大。5.私人办的学校。这种办学大多数是依靠名人效应,在办学初期还可以生存,到了中后期则需要走联合办学之路。三、我国民办教育存

11、在的问题(一)政策制定滞后,法规体系不完备。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颁布多年,其实施条例等有关重要文件缺少该有的内容,或某些重要条款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的问题;有关法律、政策相互制肘;应配套的不少政策至今迟迟不能出台;针对临时突发事件出台的某些规定又容易缺少总揽全局的高度和立足长远的视角。(二)民办学校机构属性模糊,导致产权不明晰。 法律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时,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被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超越民法通则提出的新概念。尽管有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但就民办学校税收、教师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重要问

12、题并未制定与之相应的政策,相反只按企业的标准执行,而并未按“非企业”对待。(三)合理回报尚无合理解决的办法。 允许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现阶段我国很少有人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为吸引民间和社会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作出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相关行政部门又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对立起来理解,该项法定优惠措施的配套规定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同时不利于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四)法定扶持与奖励措施尚未完全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

13、定的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经费资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拨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经费及用地和建设优惠等等扶持、奖励措施,有关政府部门及不少地区至今未能完全贯彻,或未拿出可操作的办法。另外,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教师接受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及合理流动等待遇,在不少地区未得到落实,严重影响师资队伍的稳定。(五)民办教育未依法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民办教育已被法律确定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至今尚未被依法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直至纳入公共预算。政府有关部门甚至误认为民办学校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因而不能享有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资助和奖励。这与国际关于对私立教育

14、认识和界定的先进理念背道而驰。(六)法定办学自主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等方面的法定自主权得不到落实,导致相互间尤其在中小学“同质化”倾向严重。目前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容易导致民办学校同样搞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专业、课程设置缺少特色,教学模式缺少创新,教育评价手段单一,难以形成教育多元化格局。还有一些地方无视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本的差异,对其学费标准公开作统一的限制性规定。有的地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生源区域或选拔方式作出限制,制约了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七)缺少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至今未完全做到“五独立”。 公办名校参与举办的民

15、办学校在贷款、划拨土地、师资待遇、招生政策等方面享有民办学校所没有的优惠条件。由于这类公办学校在改制实验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既从“计划”中得到好处,又从“市场”中获利,加剧了不公平的竞争。不少地区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名,盲目扩大公办重点学校的办学规模,对示范校、重点校不断加大投入,助长了基础教育阶段择校和公办学校乱收费的不正之风。而对同样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所招收的地区生,则不按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拨付经费。近年来,公办学校教师待遇逐渐赶上和大幅度超过民办学校,加上民办学校教师地位不明、待遇很低等原因,使许多好教师不是被公办学校挖走,就是主动选择去公办学校任教,这种情况正在愈演愈烈,严重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八)一些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 一些民办学校条件差,资金缺乏,难以保证正常办学的需要。一些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影响民主、科学和合法决策。一些民办学校出资人与学校法人及其管理机构权责不清晰,矛盾突出。一些民办学校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素质不高,诚信缺失,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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