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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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来源: 桂林日报 2009-01-01 专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

2、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管理措施等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条件成熟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参保居民的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等医疗支出。 第四条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公安、人事、编制

3、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统筹基金的运行管理,要严格财务管理,按时结算和拨付医疗费。 (二)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编制和调配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四)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并做好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 (七)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参保登记和缴费等

5、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身份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资料。 (十)公安部门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承办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发放等工作。负责辖区参保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由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补助资金

6、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和实施。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学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配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

7、居民委员会的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下列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二)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成年居民”);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

8、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 本市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列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不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市本级及各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125元,由政府补助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区由市财

9、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20元)。 2.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由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40元)。 3.对属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5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100元)。 (二)未

10、成年居民筹资标准 1.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5元,由政府补助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20元。对市区全日制在校的中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的20元均由市财政负担)。 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22元,政府补助6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2.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25元)。 3.对属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

11、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3.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47元)。 (三)特殊参保居民筹资标准 特殊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全额缴纳。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基金运行及上级筹资标准调整等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参保必备材料 (一)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丧失劳

12、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二)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居民户口簿、本人学籍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符合年龄条件已办的本人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三)未成年居民中的少年儿童:居民户口簿、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儿童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四)特殊参保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凭证;困难企业所属职工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 (一)本市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必备的参保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

13、报参保(居住在乡、镇的居民在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参保,下同),填写参保登记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负责审核本社区居民申报参保资料,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向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 (二)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受理登记,负责必备材料的收集、汇总、审核等工作,向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特殊参保居民由个人或单位持有效证件、相关材料直接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及拨付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计划。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社区(学校)参保登记后,向社区(学校)

14、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社区(学校)负责通知参保居民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向市、县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须向城区政府)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有关材料,市、县财政部门及城区政府按规定审核拨付属本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正常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

15、0月1日起不再办理当年度的新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当年10月至12月期间参保的,缴交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后30天起至下年度12月31日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的学生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发生转学、户籍迁移或死亡等状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应在30天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异动手续。 城镇居民年度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停止、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关系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内又续保的,不再收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恢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参保后,由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为参保居民制作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证”)和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IC卡”),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发放居民医保证和居民医保IC卡。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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