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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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6-006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公布 -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公司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查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规定65.1 公司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公司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铅酸蓄电池产品出厂检查项目175.4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185.5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186 证书和标志206.1 证书206.2 标志337

2、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348 监督检查349 收费3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611 附则36附件1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范围附件2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4附件3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17附件4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18附件5检查报告19附件6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检查技术规范23附件7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检查技术规范23附件8本细则与上版细则重要内容对照表2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3、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1.2 本实行细则规定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表1 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容量)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汽车起动用1.规格是指产品的容量(Ah);2.申请书填写时,公司应填写实际生产产品的最大容量(Ah)。如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船舶起动用2牵引用铅酸蓄电池排气式阀控式3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排气式阀控式4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5固定型铅酸蓄电池排气式阀控式6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7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9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10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

4、蓄电池排气式阀控式11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涉及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管式和涂膏式涂膏式注:1.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重要材料制造的蓄电池,不管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应办理生产许可证;2.购买未注入电解液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液后再进行销售的公司,不属于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公司,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3.本细则实行前已经取得生产型铅酸蓄电池许可证的公司,如销售极板需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单元的许可证,本细则实行后所有生产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涉及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的公司在换发证时应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涉及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5、)单元的生产许可证;4.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生产许可证。如:生产并销售便携式照明灯、电动器具等产品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许可证;电动自行车生产公司生产用于电动自行车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得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许可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铅酸蓄电池产品。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6、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铅酸蓄电池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铅酸蓄电池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铅酸蓄电池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铅酸蓄电池产品实行

7、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铅酸蓄电池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100823电 话: 68594718 68594897 68594988传 真: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 杨洁华 张京京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

8、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9、;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蓄电池,“产品名称”栏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填写,“规格”栏按公司实际生产能力填写最大规格,即最大容量(Ah)。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

10、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监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报告中须含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废水中铅含量、PH值;对于有废水解决系统但废水循环使用公司,可不需提供废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报告,但公司必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对于废水由其它机构解决而没有废水解决系统的公司,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公司,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以

11、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

12、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公司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检查合格(同批产品是指用同一批原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公司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

13、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测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公司存在的问题,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14、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6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75日),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三份(公司、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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