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凭证的处理【推荐文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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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 品 文 档 Professional documents 如若有用请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企业异常凭证的处理非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处理通俗解读: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异常,那就约谈开票企业吧,约谈居然找不到,只好暂停开票企业的发票了;对于发票接受方,未抵扣的进项的,暂列入异常等候核实吧,核实没问题,可以申报抵扣;抵扣进项税的,暂不做进项税额转出,核实没问题继续抵扣,核实有问题,则对不起,只能作进项税转出了.非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

2、纳税人.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非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处理通俗解读

3、:税务机关一旦发现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暂停开票企业的发票了,对外公开走逃(失联)企业名单;对于发票接受方,未抵扣的进项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抵扣进项税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担保或者核实,核实了,可以办理,要不然也不能抵税.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

4、业异常凭证认定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方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

5、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异常凭证处理其他规定1.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后,税务机关在发票提供用量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也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2.倒票和卖票公司特别容易走逃(失联),有些特征:(1)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代理记账的老师们要注意哦);(2)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3)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4)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5)登记地址多为住宅

6、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6)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3.如果您手上某些发票为异常发票,如作废发票,但在勾选平台中显示为正常票(可能是发票电子信息上传、传输与纸质票不同步导致),请不要勾选确认,异常发票不能参与抵扣;如果已经勾选确认,后又变为异常的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4.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会随时公告的.(详见附图)5.对于走逃企业或者非正常户的异常发票,经过审核检查确能证明涉嫌偷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6.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基本上所说的”核实”就很难了)

7、.7.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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