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8-13章 习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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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 货款的结算1.名词解释(1)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将来的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2)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银行(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单讲,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3)指进口人在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出口人才能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的支付方式.(4)指付款人保

2、证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5)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由银行开立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6)指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7) UCP600是2007 年7 月1 日开始启用的新的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于2006 年 10 月对UCP500 进行了重大修订后的版本。UCP600全面地反映了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保险业出现的新变化,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2.选择题(1)BCD (2) CD (3) ABD (4)ACD (5) ACD (6)ABCD (7)CD (8)ACD

3、(9)BCD (10) ABCD3.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4.操作题 出票时间:2001 年 6 月 25 日 (或者26、27日) 出票人:广东省轻工进出口公司 付款人: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受款人:广东省轻工进出口公司或凭其指定(中国银行或凭其指定) 付款时间:即期付款 金额:(小写)88536美元 (大写)捌万捌仟伍佰叁拾陆美元 出票条款: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第0106305号,开证日期2001年5月18日5.问答题(1)a. 重新解释和补充了 UCP500 中未加以明确的定义b. 在措辞上更加明确,简洁易懂c.

4、 在结构上更加简洁和系统化 d.单证相符的标准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e. 单据遗失风险承担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之处理 f. 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 7天缩短到 5天。g. 拒付后单据的处理由两种增加到四种 h. 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i.反映了实务的新变化(如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银行遭受恐怖袭击后的免责)(2)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帐户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

5、与坏帐担保。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3)UCP600 明确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概念,删除了以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revocable)”用语。对于“不可撤销”概念,UCP600 在对信用证的定义及解释、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等方面分别给予了强调,如:第二条: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第七条: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

6、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UCP600关于信用证不可撤销的规定给予了受益人更多的保障。6. 案例分析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来说,UCP500没有授权指定银行可以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做融资,因此,指定银行在这两类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的擅自融资,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在多年的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形是受益人有融资的需求,指定银行也有融出资金的意愿,但由于无据可依,资金的供需双方难以契合。顺应贸易实务的需要,UCP600对前述两类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的融资行为给予了肯定。UCP600第十二条 b款规定:指定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预付融资或贴现行为被明确为开证行的授权行为,该指定银行将取

7、得与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议付行同样的地位。因此,当开证行以受益人实施欺诈为由拒绝对受益人付款时,仍有权要求开证行对该行予以偿付。正如 UCP600第七条和第八条增加的下列字句所言:“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UCP600提供了受益人可以提前融资的三种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但只有指定银行被授权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给予提前融资,非指定银行没有得到这种授权。 因此在UCP600之下,对于桑坦德银行起诉巴黎巴银行,要求其履行偿付责任的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第9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1.填空题(1)时间和地点,机构,证书,依据,方法

8、,复验(2)交接、 结算、 处理 (3)卫生、安全、质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5)法定检验,监督管理,鉴定业务2.选择题(1)C (2)A (3)D (4)D (5) A (6) C3.判断题(1) (2) (3) (4) (5) 4.问答题(1)规定方法有: 以离岸为准。根据此种规定,出口货物于装运前由装运港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以到岸品质、重(数)量为准。根据此种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由该处约定的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以装运港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

9、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如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的,可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作为索赔的依据。上述第种规定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这种规定方法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2)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8条3款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

10、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4条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接受货物: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后,买方向卖方表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或虽然货物与合同不符,但愿意收受或保留此项货物; 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买方没有做出有效的拒收;买方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3)例如:出口合同的检验条款规定:“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重(数)量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

11、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重(数)量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提出。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复检权、复检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标准与方法等内容。(4)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商检机构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进行检验。鉴定业务是由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各项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12、、重量、数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如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鉴定、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及其他业务。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系强制性检验,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待检验出证后,方准出口或进口;后者不是强制性检验,由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或有关关系人根据需要申请商检机构予以检验出证。不申请时,商检机构不予施检。(5)合同中的买方复检权条款的订定,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复检地点是确定在目的港或最后目的地,应视商品的性质、种类不同而定。 复检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点、复检地点等因素而定,一般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办理索赔。 复检机构

13、,应为双方商洽、并经卖方同意的机构。 复检方法应预先约定,买卖双方应采用相同的检验方法。 复检费由谁负担,应在合同中订明。5.案例分析题(1)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啤酒花。合同规定:“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物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检。”但是,当卖方向买方提供单据要求其付款时,买方坚持要在货物检验后才付款。试问上述条件下,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如何处理?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为:“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物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检。”说明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是议付的依据,买方理应付款。若收到货物后,经

14、复检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2)按2010通则,在FOB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由于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已有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则在装船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中如确因卖方包装不良,致使在海运途中包装破裂、货物损失,则卖方应对此负责。 第10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1.填空题(1)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2)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3)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4)法律、事实、合同、法律规定、违约事实、情节及证据(5)损害赔偿、延迟履行、宣告合同无效(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15、会(7)友好协商、调节、司法诉讼(8)免责 2.选择题(1)B (2) C (3) D (4) A (5)A (6)D (7)B (8)A (9)C (10)D3.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4.问答题(1)国际贸易中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缔约双方中的一方故意不履约; 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缔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当,致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2)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及包装或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内容如下: 受损害一方向违约方有索赔的字句。 提出索赔的依据 索赔期限 对索赔金额的规定 处理索赔的方法。(3)通常规定索赔期限的办法有: 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天内; 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至码头或其他地点后天内; 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内。上述在“天内”的规定,究竟以多少天为合适,应视具体情况,并参照习惯做法,恰当地加以规定。对于有试用期或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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