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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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 日本的流通业包括商流和物流。流通机关包括商流领域(生产者、批发业者、零售业者和消费者)、物流领域(生产者、运输业者、仓储业者、装卸业者、流通加工业者及批发零售业者和消费者)、补充领域(信息服务业者、金融业者、保险业者、政府部门及公共团体)。流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有:经济产业省(含中小企业厅)、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公正交易委员会、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等。 日本流通管理的目标是:满意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保障适时适量地供应;提高流通业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满意消费者的经济需求及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日本流通政策分为二类:一、依据法规和条例执行的政策;二

2、、依据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中小企业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的权限进行行政指导的政策。 一、日本流通管理的做法 1、政府制定和实施流通政策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建设,整治流通机构及提高流通生产行为政策侧重点 (一)日本流通政策可归纳为四个类型: (1)以提高流通生产性为目的的政策(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 (2)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的政策(禁止垄断和反不公正交易法等); (3)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政策(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 (4)以提高城市功能为目的的政策(促进建设商业中心等)。 日本流通管理体制为跨部门管理。不同行业及商品由不同部门管理,通过各种法律,使各管理部门业务既相互衔

3、接、环环相扣,又有分工和协调协作。 (二)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通过流通机构的现代化提高流通生产性,促进竞争,构筑具有国际开放性的流通体系成为日本流通政策的主要课题。政府的管理侧重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宏观引导,微观上以经济手段管理流通,发挥促进、协调及服务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为运用价格调控市场,运用税收调整全部者的经济利益关系,运用金融手段聚集民间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通过直接投资和补贴政策发展市场、稳定市场。流通企业的自主性较大。 (三)日本中央政府负责流通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负责详细流通业务的管理。特殊重大和敏感行业的流通业务地方政府需报中央

4、政府审批和解决。 (四)一些大型流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视状况供应优待低息贷款或补助金,基本为企业自筹50%、地方政府融资40%、中央政府融资10%的比例。 (五)通过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下达政策,与企业进行双向对话交流等。日本流通领域存在众多商业团体和协会、联合会等,政府依靠这些组织联系广阔商业、流通业企业,企业也通过行业组织与政府对话,反映状况和提出政策建议等。 2、作为经济政策,日本的流通政策突出社会政策性。日本流通行政管理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变化 60年月日本流通政策主要为安置过剩人口,扩大就业,鼓舞发展小型零售企业为主。为避免过度竞争使中小零售企业陷入

5、逆境,当时的流通政策侧重于促进流通合理化和系统化,减轻竞争压力。60年月后期物价问题突出,流通政策转为促进中小商业企业现代化和合理化经营;进入70年月,日本商业企业出现兼并浪潮,大型超市连锁经营迅猛发展,流通政策以促进小零售企业合并重组、联合经营为主导;80年月后,迫于欧美国家要求开放市场的压力,流通政策侧重于改造流通结构和变革日本商业习惯为主。90年月以后以调整经营战略和规模,削减不良债务,实现跨国经营等为主。 为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对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等赐予限制。汽车的出现及发达的交通体系,使消费者到郊外大超市集中购物成为可能。由于经济长期低迷,消费下降

6、,小零售店铺纷纷向大超市集中,以求得更多客源,提高经营效益。各大超市集团间的竞争也趋于激烈,剧烈呼吁放宽限制,延长营业时间等。为此,通产省于2000年6月对该法规进行了修改,允许超市等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延长到深夜24时。 3、以市场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对流通活动进行调整和干预 (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建立有序、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竞争、维护交易秩序”是日本流通行政管理的原则。 (1)禁止垄断。日本政府制定的独占禁止法(禁止垄断法)等相关法规,涵盖全部流通活动,从防止私自垄断、限制不正值交易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三个方面禁止商业垄断行为。据此,日本政府禁止有实

7、力的生产厂家控股流通企业,对生产厂家持有流通企业的股份、兼任流通企业的高级职务,以及流通企业间的兼并、转让经营权等均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禁止出现垄断市场、取消竞争、掌握价格的企业;禁止出现掌握产品价格、生产数量和流通途径的垄断企业集团(卡特尔)。加强对大企业的监控,对大企业集团性哄抬价格的行为,视影响处以销售额6%的罚款。依据独占禁止法第19条,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将拒绝交易、不当廉价销售、隐瞒性诱导顾客、抱团销售(价格同盟)、排他性交易条款等16种行为列为“一般指定不公正交易方式”。 (2)禁止共同拒绝交易。企业、商家可自由打算是否达成交易,但竞争者与交易方组成共同特定事业者,以不交易的方式共同

8、拒绝交易,阻碍新的经营者进入行业内或将业已存在的经营者排解市场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生产厂家为排挤廉价销售的商店,共同拒绝或限制供应产品的行为;销售企业为排挤新进入行业的企业拒绝供应自有商品或要求生产厂家拒绝向对方供应产品的行为;生产厂家为排挤进口商品共同通知销售企业拒绝销售进口商品的行为。 (3)禁止生产厂家约束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批发、零售价格,限定销售地域、销售店铺和顾客等。规定实质性限制流通阶段竞争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禁止超市、百货店和大型批量销售店等流通企止滥用优势地位强买强卖,收取赞助费、低于成本廉价销售、附带销售和搭配销售等。 (5)禁止限制交易方经销竞争产品。禁止排他性交易

9、。 (6)禁止盗用商号和商标的行为。 (二)对企业从事商业活动采取登记制。对重要商品和行业采取审批许可制和租税制,维护经营秩序。原运输省制定了各类运输方式的运送法、航空法和仓库法;厚生劳动省制定了药事法和食品卫生法;农水省出台了农协法和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和粮食法;大藏省制定了酒税法,通产省对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制定了详细的事业法。 (三)政府不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商品价格。商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行业协会组织、商店依据市场供需关系自行定价、自由竞争。 (四)通过法律制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如:JAS、JIS)和卫生标准等,要求生产企业标明产品质量,通过品

10、质管理保证商家的经营利益。要求流通企业明示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保障消费者利益。流通领域出现纠纷时(一般指流通企业与事业法人、顾客间),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劝说、协调,不负责监督、仲裁和处理。涉及民法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价格纠纷、不正值销售等违反公正交易行为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但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政惩罚权。 4、通过经济立法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引导其适应经济发展 为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和零售商业调整特殊措施法;为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规定东京都内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

11、方米或政令指定城市营业面积超过500-30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店时需向经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的知事提出开业申请,并需征求当地商工会议所及由消费者、小零售企业、有识之士组成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意见。如各方意见认为大商店会对周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经产省或地方主管部门则要求该商店推迟开业、削减营业面积、缩短营业时间等,否则予以罚款处理。该法还规定,大型零售企业必需保证有充分的停车空间,能够保有一定停车数量;具有适当的位置和结构,对于线路和搬运方面要有充分考虑;要保证步行者通行便利;要有对于噪音的完善治理方案;在废弃物搬运处理和回收方面要有充分考虑;另外不能阻碍街道景观;对于灾难和突发事故要有

12、足够预防对策和应急措施等。 日本政府鼓舞建立商业街等商业网点,制定小店铺连锁经营、共同发展的计划。通过行政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主要为:向中小企业供应信息和进修机会;由各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会诊;由中小企业事业团和公立试验研究机构组织技术指导、技术开发和技术进修等活动;指导中小企业调整或转换经营方向。 5、建立现代化、社会化流通和物流体系。实现流通领域经营现代化、组织化和协作化发展 50年月后半期,日本开头步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为促进京滨、中京、阪神经济带的工商业和流通业发展,原运输省组织专家学者对东海道铁路线运输能力进行了评估,最最终1958年12月确定修建东海道新

13、干线。由于新干线能在4小时内将京滨、中京、阪神工商业经济带及中间城市连接起来,极大地改善了人员和物资流通环境,推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提高了新干线的运营效益,在正式运行8年后新干线就收回了全部投资。随后,日本政府开头构筑遍布全国的铁路、公路交通网,扩建港口、发展远近洋船队、大力发展航空事业和陆路运输,发展仓储、运输代理、保险等辅助行业,大力推进电子物流等高科技物流运营模式。20XX年7月日本政府出台了新综合物流实施政策大纲,力争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高度发达、整体有效、可供应最便利物流服务的现代物流体系。到20XX年日本铁路及海运在远距离运输中所占比率将提高到50%,货物

14、通过港口时间将缩短到两天,非常钟之内货车由高速专用道出口到达空港和港口的比率将提高到90%。高度发达的物流体系为人员、商品、资金的流淌供应了便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包括流通领域在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6、严格执法,对违法企业予以罚款乃至停业惩罚,形成企业重视商业信誉、诚信经营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氛围 日本社会商业交易方在相互依靠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誉非常关注,在舆论监督下,日本流通领域牢固树立起重视“用户第一、信誉至上”的观念。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对丢失商业道德的企业予以罚款和停业的惩罚。如:闻名的乳业厂商“雪印乳业公司”因疯牛病爆发后将进口牛肉伪装成国产牛肉,冒领国家补贴而受

15、到行政惩罚,企业信誉扫地,产品遭到全社会的抵制,不得不宣布解散。 7、在自由竞争的原则基础上,对物价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行宏观调控和监控中央政府确定多种经济统计指标,由地方经济产业局等流通管理部门对大百货店和电力、煤气、汽油等大宗重点物资的销售动态、销售价格等进行监测和统计。中央政府汇总成为各类综合经济指数后确定经济动态,调整政策,保证适量适时供给,平稳物价,保障商家经营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8、发挥行业团体的作用 依据民法,日本各行业以特别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任意法人等形式成立有很多商会、协会、联合会、商工会议所等。日本政府借助这些团体的力气,制定行业规则、进行行业自律、收集和发布市场信息、提出行业政策和发展建议等。政府通过这些团体将政策意图下达到基层流通企业,一些不便政府出面的事宜也交由这些团体出面交涉或发表意见。 9、保护消费者权益 基于满意消费者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制定流通政策。禁止以不实、夸大的宣传广告或不正值的利益诱骗消费者消费。不得虚假标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不得有双重价格或以“过剩包装”销售商品。必需正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数量、重量、原产地、加工期、品质有效期等。对邮售、上门推销等商业销售方式制订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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