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57037711 上传时间:2022-11-15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69.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民健康保险法foup(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名稱:全民健康康保險法法 (民民國 994 年年 055 月 18 日 修修正)第第一章總總則第 1 條為增進全全體國民民健康,辦辦理全民民健康保保險 (以下簡簡稱本保保險) ,以提提供醫療療保健服服務,特特制定本本法;本本法未規規定者,適適用其他他有關法法律。第 2 條本保險於於保險對對象在保保險有效效期間,發發生疾病病、傷害害、生育育事故時時,依本本法規定定給與保保險給付付。第 3 條本保險之之主管機機關為中中央衛生生主管機機關。第 4 條為監理本本保險業業務,並並提供保保險政策策、法規規之研究究及諮詢詢事宜,應應設全民民健康保保險監理理委員會會。前項委員員會,由由有關機機關、被被保險人人

2、、雇主主、保險險醫事服服務機構構等代表表及專家家組成之之;其組組織規程程,由主主管機關關擬訂,報報請行政政院核定定後發布布之。第 5 條為審議本本保險被被保險人人、投保保單位及及保險醫醫事服務務機構對對保險人人核定之之案件發發生爭議議事項,應應設全民民健康保保險爭議議審議委委員會。前項委員員會,由由主管機機關代表表、法學學、醫藥藥及保險險專家組組成之;其組織織規程及及爭議事事項審議議辦法,由由主管機機關擬訂訂,報請請行政院院核定後後發布之之。被保險人人及投保保單位對對爭議案案件之審審議不服服時,得得依法提提起訴願願及行政政訴訟。第第二章保保險人、保保險對象象及投保保單位第 6 條本保險由由主管

3、機機關設中中央健康康保險局局為保險險人,辦辦理保險險業務。中央健康康保險局局之組織織,以法法律定之之。第 7 條本保險之之保險對對象分為為被保險險人及其其眷屬。第 8 條被保險人人分為下下列六類類:一、第一一類: (一) 政府府機關、公公私立學學校之專專任有給給人員或或公職人人員。 (二) 公、民民營事業業、機構構之受雇雇者。 (三) 前二二目被保保險人以以外有一一定雇主主之受雇雇者。 (四) 雇主主或自營營業主。 (五) 專門門職業及及技術人人員自行行執業者者。二、第二二類: (一) 無一一定雇主主或自營營作業而而參加職職業工會會者。 (二) 參加加海員總總工會或或船長公公會為會會員之外外僱

4、船員員。三、第三三類: (一) 農會會及水利利會會員員,或年年滿十五五歲以上上實際從從事農業業工作者者。 (二) 無一一定雇主主或自營營作業而而參加漁漁會為甲甲類會員員,或年年滿十五五歲以上上實際從從事漁業業工作者者。四、第四四類: (一) 應服服役期及及應召在在營期間間逾二個個月之受受徵集及及召集在在營服兵兵役義務務者、國國軍軍事事學校軍軍費學生生、經國國防部認認定之無無依軍眷眷及在領領卹期間間之軍人人遺族。 (二) 服替替代役期期間之役役齡男子子。五、第五五類:合合於社會會救助法法規定之之低收入入戶成員員。六、第六六類: (一) 榮民民、榮民民遺眷之之家戶代代表。 (二) 第一一款至第第五

5、款及及本款前前目被保保險人及及其眷屬屬以外之之家戶戶戶長或代代表。前項第三三款第一一目實際際從事農農業工作作者及第第二目實實際從事事漁業工工作者,其其認定標標準及資資格審查查辦法,由由中央農農業主管管機關會會同主管管機關定定之。第 9 條第一類至至第三類類及第六六類被保保險人之之眷屬,規規定如下下:一、被保保險人之之配偶,且且無職業業者。二、被保保險人之之直系血血親尊親親屬,且且無職業業者。三、被保保險人二二親等內內直系血血親卑親親屬未滿滿二十歲歲且無職職業,或或年滿二二十歲無無謀生能能力或仍仍在學就就讀且無無職業者者。第 10 條具有中華華民國國國籍,符符合下列列各款規規定資格格之一者者,得

6、參參加本保保險為保保險對象象:一、曾有有參加本本保險紀紀錄或參參加本保保險前四四個月繼繼續在臺臺灣地區區設有戶戶籍者。二、參加加本保險險時已在在臺灣地地區設有有戶籍,並並符合第第八條第第一項第第一款第第一目至至第三目目所定被被保險人人。三、參加加本保險險時已在在臺灣地地區辦理理戶籍出出生登記記,並符符合前條條所定被被保險人人眷屬資資格之新新生嬰兒兒。不符前項項資格規規定,而而在臺灣灣地區領領有居留留證明文文件,並並符合第第八條所所定被保保險人資資格或前前條所定定眷屬資資格者,自自在臺居居留滿四四個月時時起,亦亦得參加加本保險險為保險險對象。但但符合第第八條第第一項第第一款第第一目至至第三目目所

7、定被被保險人人資格者者,不受受四個月月之限制制。第 11 條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者,非非屬本保保險保險險對象,已已參加者者,應予予退保:一、在監監、所接接受刑之之執行或或接受保保安處分分、管訓訓處分之之執行者者。但其其應執行行之期間間,在二二個月以以下或接接受保護護管束處處分之執執行者,不不在此限限。二、失蹤蹤滿六個個月者。三、喪失失前條所所定資格格者。第 11-1 條符合第十十條規定定之保險險對象,除除第十一一條所定定情形外外,應一一律參加加本保險險。第 12 條第一類被被保險人人不得為為第二類類及第三三類被保保險人;第二類類被保險險人不得得為第三三類被保保險人;第一類類至第三三類被保保險人不

8、不得為第第四類及及第六類類被保險險人。具有被保保險人資資格者,並並不得以以眷屬身身分投保保。第 13 條符合第九九條規定定之被保保險人眷眷屬,應應隨同被被保險人人辦理投投保及退退保。第 14 條各類被保保險人之之投保單單位如下下:一、第一一類及第第二類被被保險人人,以其其服務機機關、學學校、事事業、機機構、雇雇主或所所屬團體體為投保保單位。但但國防部部所屬被被保險人人之投保保單位,由由國防部部指定。二、第三三類被保保險人,以以其所屬屬或戶籍籍所在地地之基層層農會、水水利會或或漁會為為投保單單位。三、第四四類被保保險人: (一) 第八八條第一一項第四四款第一一目被保保險人,以以國防部部指定之之單

9、位為為投保單單位。 (二) 第八八條第一一項第四四款第二二目被保保險人,以以內政部部指定之之單位為為投保單單位。四、第五五類及第第六類被被保險人人,以其其戶籍所所在地之之鄉 (鎮、市市、區) 公所所為投保保單位。但但安置於於公私立立社會福福利服務務機構之之被保險險人,得得以該機機構為投投保單位位。 第八條條第一項項第六款款第二目目規定之之被保險險人及其其眷屬,得得徵得其其共同生生活之其其他類被被保險人人所屬投投保單位位同意後後,以其其為投保保單位。但但其保險險費應依依第二十十六條規規定分別別計算。 第一項項第四款款規定之之投保單單位,應應設置專專責單位位或置專專人,辦辦理本保保險有關關事宜。

10、在政府府登記有有案之職職業訓練練機構或或考試訓訓練機關關接受訓訓練之第第六類保保險對象象,應以以該訓練練機構 (關) 為投投保單位位。 投保單單位欠繳繳保險費費二個月月以上者者,保險險人得洽洽定其他他投保單單位為其其保險對對象辦理理有關本本保險事事宜。第 15 條保險效力力之開始始或終止止,自合合於第十十條及第第十一條條所定條條件或原原因發生生之日起起算。第 16 條投保單位位應於保保險對象象合於投投保條件件之日起起三日內內,向保保險人辦辦理投保保;並於於退保原原因發生生之日起起三日內內,向保保險人辦辦理退保保。第 17 條保險對象象及投保保單位於於辦理各各項保險險手續,應應提供所所需之資資料

11、或文文件;對對主管機機關或保保險人因因業務需需要所為為之訪查查或查詢詢,不得得規避、拒拒絕、妨妨礙或作作虛偽之之證明、報報告或陳陳述。第第三章保保險財務務第 18 條第一類至至第三類類被保險險人及其其眷屬之之保險費費,依被被保險人人之投保保金額及及保險費費率計算算之。第 19 條前條被保保險人及及其每一一眷屬之之保險費費率以百百分之六六為上限限;開辦辦第一年年以百分分之四點點二五計計繳保險險費;第第二年起起,依第第二十條條規定重重新評估估保險費費率;如如需調整整,由主主管機關關報請行行政院核核定之。本保險實實施後,前前二年盈盈虧,由由中央撥撥補之。前條眷屬屬之保險險費,由由被保險險人繳納納;超

12、過過三口者者,以三三口計。第 20 條本保險之之保險費費率,由由保險人人至少每每兩年精精算一次次,每次次精算二二十五年年。前項保險險費率,由由主管機機關聘請請精算師師、保險險財務專專家、經經濟學者者及社會會公正人人士十五五至二十十一人組組成精算算小組審審查之。保險費率率經精算算結果,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者,由由主管機機關重行行調整擬擬訂,報報請行政政院核定定之:一 精精算之保保險費率率,其前前五年之之平均值值與當年年保險費費率相差差幅度超超過正負負百分之之五者。二 本本保險之之安全準準備降至至最低限限額者。三 本本保險增增減給付付項目、給給付內容容或給付付標準,致致影響保保險財務務者。第 21

13、 條第一類至至第三類類被保險險人之投投保金額額,由主主管機關關擬訂分分級表,報報請行政政院核定定之。前項投保保金額分分級表之之下限與與中央勞勞工主管管機關公公布之基基本工資資相同;基本工工資調整整時,該該下限亦亦調整之之。投保金額額分級表表最高一一級投保保金額與與最低一一級投保保金額應應維持五五倍以上上之差距距,該表表並應自自基本工工資調整整之次月月調整之之。適用用最高一一級投保保金額之之被保險險人,其其人數超超過被保保險人總總人數之之百分之之三,並並持續十十二個月月時,主主管機關關應自次次月調整整投保金金額分級級表,加加高其等等級。第 22 條第一類及及第二類類被保險險人之投投保金額額,依下

14、下列各款款定之:一 受受雇者:以其薪薪資所得得為投保保金額。二 雇雇主及自自營作業業者:以以其營利利所得為為投保金金額。三 專專門職業業及技術術人員自自行執業業者:以以其執行行業務所所得為投投保金額額。第一類及及第二類類被保險險人為無無固定所所得者,其其投保金金額,由由該被保保險人依依投保金金額分級級表所定定數額自自行申報報,並由由保險人人查核;如申報報不實,保保險人得得逕予調調整。第 22-1 條前條第一一項被保保險人具具有公教教人員保保險或軍軍人保險險被保險險人資格格者,其其投保金金額應以以第八條條第一項項第一款款第二目目及第三三目被保保險人最最近一年年參加本本保險平平均投保保金額與與行政院院主計處處發布之之各行業業受僱員員工平均均經常性性薪資之之比率,乘乘以其俸俸 (薪薪) 給給總額計計算之。第 23 條第三類被被保險人人之投保保金額,以以第八條條第一項項第一款款第二目目、第三三目及第第二款所所定被保保險人之之平均投投保金額額計算之之。但保保險人得得視該類類被保險險人及其其眷屬之之經濟能能力,調調整投保保金額等等級。第 24 條第一類及及第二類類被保險險人依第第二十二二條規定定之所得得,如於於當年二二月至七七月調整整時,投投保單位位應於當當年八月月底前將將調整後後之投保保金額通通知保險險人;如如於當年年八月至至次年一一月調整整時,應應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