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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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令第2号05月29日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8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送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送经营者、旅客、货主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水路运送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送管理条例和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她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送公司和个人经营资质管理。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品提供服务驳运和拖轮经营不合用本规定。第三

2、条 国内水路运送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送和内河运送。国内水路运送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送和客船运送。货船运送分为普通货船运送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分为液化气体船运送、化学品船运送和油船(含沥青船)运送。客船运送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送、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送和高速客船运送。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送公司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经营范畴内从事水路运送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送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实行管理,其设立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详细工作。

3、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 除经营单船600总吨如下内河普通货船运送外,经营国内水路运送应当获得公司法人资格。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如下内河普通货船运送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七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畴、经营业务相适应自有并经营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规定;(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合和国家规定注册资本;(三)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规定

4、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有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五)经营客船运送,应当贯彻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第八条 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送外,国内水路运送公司自有并经营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规定:(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如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送:普通货船总吨;(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如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送:普通货船1000总吨;(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送:普通货船600总吨;(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

5、:危险品船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送:舱容3000立方米;(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送:舱容1000立方米;(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送:舱容500立方米;(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送:舱容300立方米;(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送: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送: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

6、送: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送: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同步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送或者同步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送,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适航船舶。交通运送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送公司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规定状况,发布低于第一款规定总运力规模特定区域。第九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送公司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规定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

7、2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至少分别配备4人;(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至少分别配备4人;(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至少分别配备4人;(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至少分别配备4人。前款规定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订立一年以上

8、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她公司兼职。经营普通货船运送公司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相应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从业资历。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公司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备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相应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相应船长、轮机长任职从业资历。第十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送公司可以将其所属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备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船舶管理公司代管。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公司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按照经营船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海务、机务专职管

9、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第十一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送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适航船舶,并获得与其经营船舶相相应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第十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送船舶应当持有配发船舶营业运送证,并持有有效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查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合用范畴内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安全管理证书”或者“暂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送业务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申报材料。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算申报材料中

10、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送管理条例实行细则规定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照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状况,对申请人与否符合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成果有异议,可以组织

11、复评。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送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具备相应审批权限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关于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作出允许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送允许证;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允许决定,并且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允许理由。第十七条 应当事人申请,具备相应审批权限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规定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公司颁发水路运送允许证(筹建专用)。公司凭筹建批准文献和水路运送允许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送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2、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暂时运送或者拖航:(一)的确没有满足所申请运送或者拖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二)停靠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港口或者水域。第十九条 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暂时运送或者拖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应当向交通运送部提交申请书及可以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阐明该申请事项理由、承运货品、运送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适航状况等。交通运送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作出允许决定并且颁发允许文献;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允许决定,并且应当书面

13、告知申请人不予允许理由。第二十条 从事国内船舶运送或者拖航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送管理关于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送部批准范畴和期限进行运送或者拖航。第二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送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交通行政允许实行程序规定关于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送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范畴,应当依照不同状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一)申请书,涉及申请经营范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二)可行性报告,涉及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贯彻状况、资金来源及贯彻状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

14、照(筹建提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四)公司股东基本状况和阐明股东投资状况证明文献,法人股东提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合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六)组织机构设立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状况证明文献,涉及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献、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提供意向合同即可)等及其复印件;(七)涉及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有效“符合证明”或者“暂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

15、第十条规定,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公司订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合同、船舶管理公司水路运送服务允许证和有效“符合证明”或者“暂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送船舶来源证明文献和有效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查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合用范畴内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安全管理证书”或者“暂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十)经营客船运送,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港口经营人达到靠泊港航合同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其她证明文献;(十一)个体运送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关证明文献及其复印件。公司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申报材料。公司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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