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因病死亡的工伤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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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途中因病死亡的工伤认定202X年XX月XX日7时许,王某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 遂至卫生院治疗,当日转至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 时45分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 力衰竭。202X年XX月XX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X年XX月XX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为王某 某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 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王某某家属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X年XX月XX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人社 局作出的上述不予

2、工伤认定决定。王某某家属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王某某的“上班途中”既非“工作岗位”,亦非“工 作岗位”的延伸,不能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 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3、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202X年XX月XX日7时许,王某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 体不适遂至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当日因心力衰竭死亡,王某某的“上 班途中”既非“工作岗位”,亦非“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其死亡不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已是对条例第十四条的突破, 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亦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 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家属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发病死亡不属“工作时间”和“

4、工作场所”, 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某的死亡是否应当认 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至医院救治,当日因 心力衰竭死亡,这一过程并非发生在上述条文中界定的“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也不符合该条文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以下情 形之一

5、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文规定的“视同 工伤”的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 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公平正义原那么的考量,对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出于较弱势一方的职工 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一方权益的保护应遵 循一定的规那么和限度,反之亦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伤害。对于上述“视同工伤”而言,如原审判决所述,其已是对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突破,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于因 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 在4

6、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对于工作岗位,普通人的常理性理解是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 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视同工伤本已是对 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在该情形下对工作岗位的理解应从其概念 原本的内涵和立法的本意出发,按照上述常理性的理解进行界定,而 不宜再作更多概念外延的延伸和扩展。所以对于本案,王某某的工作岗位是其工作的邮政公司内或者为 了完成工作职责而去到的相关工作区域。在岗的前提是先到岗,王某 某在上班的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医院,并未到达上述工作岗位。上 诉人主张的将王某某上班途中等同于工作岗位的延伸的理由属于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作岗位”的扩大解释,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 不符合法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家属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 情形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至医院 救治,当日因心力衰竭死亡。王某某系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 法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 规定。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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