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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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局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4-05-17【生效日期】200405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

2、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3、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

4、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

5、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

6、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

7、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

8、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

9、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

10、、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

11、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2、(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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