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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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总监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部程绪兰 2006年8月1日 沈阳培训 1一、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一)、财务总监地位的显著性(二)、财务总监岗位的重要性(三)、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风险二、财务总监的法律风险(一)、上市公司法律监管层次(二)、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层次(三)、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导致财务总监常见的几种违法风险 一、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 (一)、财务总监地位的显著性 1董事兼财务总监 2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 (二)、财务总监岗位的重要性: 知情权、操作权-很重要、风险很大 1参与公司决策 2在公司的内控环节中居核心地位 83负

2、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5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 (三)、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风险 1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而引起的内盗风险 2越权风险,引发牢狱之灾 3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及风险控制问题 4不规范会计核算及故意造假而导致被监管部门查处的风险 (1)利润造假,导致虚假信息披露; (2)虚假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规模; (3)隐瞒控股子公司,不披露也不合并会计报表; (4)隐瞒关联方关系和交易; (5)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6)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和担保、重大诉讼事项、银行承兑汇票、股票投资; (7)设立表外帐,隐瞒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及利润; (8)采取不入帐等方

3、式转移银行贷款资金,形成上市公司未入帐资金占用; (9)通过托管方式,随意变更合并报表范围; (10)通过设置空壳公司,开设大量帐户划转资金编造虚假现金流量; (11)通过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未履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转移资金,导致公司资金被挪用或侵占; (12)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帐务,增加债权或债务; (13)采用不适当的税务处理方式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和罚款; (14)关联方销售的收入确认问题。 二、财务总监的法律风险(一)、上市公司法律监管层次 1、法律层次:刑法、证券法、公司法 (人大) 2、行政法规层次: 股票条例改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国务院) 3、

4、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次(证监会) 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 并购与重组 4、上市规则(交易所)(二)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层次 1、监管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1)交易所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定期报告审核、合理质疑) (2)证监局的一线监管(现场核查、检查) (3)证监会上市部的政策制定与指导 2、检查层次 (1)上市公司自查 (2)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3)专项核查、专项检查 (4)约见董事长谈话 (5)稽查立案 3、处罚层次 (1)监管意见函 (2)内部批评 (3)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 (三)、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导致财务总监常见的几种违法风险 1、 虚假信息披露 2、“掏空”上市公司 3、金融

5、机构“骗贷” 4、“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5、虚假收购 6、处罚后的从业风险 1、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1)文件类型 *招配股材料虚假 *临时公告虚假 *定期报告虚假 *收购报告书虚假 (2)具体表现方面 *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 *故意隐瞒 (3)相关法律规定 A、刑法第161条: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 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违法行为: *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判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 法律责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B、证券法第193条,关于

6、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披露行政责任的规定 主体的扩大: *由原条文的“发行人”扩大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证券法第69条:有关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集中规定 增加了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文件内容,

7、“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增加了责任主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 责任分类: *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 D、证券法第66条:有关年度报告规定的重大修改 主体: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法律义务: *公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增加公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证券法第68条:新增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8、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 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F、第67条:有关上市公司临时公告规定的重大修改 重大事件(12项)(披露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修改两项,增加三项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股东持股情况变

9、化中,增加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 (4)查处案例一-重庆实业 1、重庆实业在2000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披露虚假信息 1)重庆实业1999年实际净资产收益率和1997年至1999年3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已达不到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10、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此负有责任的是在审议2000年度增资配股预案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和在199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以及公司财务总监盛学军。 2、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披露虚假利润 重庆实业上述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1999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对此应负主要或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法行为也负

11、一定的直接责任。 2)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德隆与重庆实业之间的控制性关联关系 截至1999年11月,德隆实际控制重庆实业的股份为30073.4万股,占总股本的50.12%;2000年11月,重庆实业实施配股后,德隆实际控制重庆实业的股份为3013万股,占总股本的45.65%。德隆利用控股关系向重庆实业董事会派驻董事控制董事会、向重庆实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德隆是重庆实业的实际控制人,重庆实业的前4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但是,重庆实业在1999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上述德隆利用公司前4大股东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况,隐瞒了前4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对1999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对此应负主要或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在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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